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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具有保障债权清偿,减少交易风险与不确定性的重要功能。动产抵押制度在不影响动产用益的前提下,利用动产具有的交换价值以担保债权受偿,对于促进生产的发展、资金物资的融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我国《担保法》明确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然而囿于立法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理论研究程度,该制度有关抵押物转让的“不通知或告知则转让无效制度”、“提供相应的担保制度”、“先予清偿或提存制度”既未能合理平衡抵押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又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现有的公示制度往往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02年12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继续沿袭了上述制度,未能有所完善。因而运用比较的方法,既做理论阐释,又进行比较借鉴,以探求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路径与方法,实属必要。 本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动产抵押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在民法物权制度中的地位。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世界范围内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在状态。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制度的几点缺陷。第四部分就完善动产抵押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论文在比较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在状况并指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若干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应当抓住当前物权法制定这一大好时机,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首先,应当放弃“不通知或告知则转让无效制度”、“提供相应的担保制度”、“先予清偿或提存制度”,以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取而代之,如此既便利于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使,亦不至于妨碍交易安全。其次,应当建立统一的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采纳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