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法与国法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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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观念中,提及法律,人们常会想起由国家制定并颁布的国法,而容易忽视那种比国法更加强大、影响更加深远的法形式。作为法社会学的先驱,埃利希充分认识到这种法形式的存在及其意义,并以“活法”为其命名。并且,他认为这种社会中的法与国家法是处在一种共存并冲突的状态中。本文以埃利希的活法为依托,将其思想和普遍存在于当今社会中的国家法理论相结合进行分析,试图探寻出一条适合二者平衡发展的道路,并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宝贵经验。基于此,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从埃利希所处的社会背景以及其思想理论渊源入手,阐述埃利希法律思想是在怎样一种状况下形成的。由于处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他的法律思想深受当时各种不同流派的影响,理清他活法思想的理论来源对我们准确把握埃利希法律思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埃利希所处的社会背景,将其思想来源归结于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思想与历史法学派的理论。第二部分从多个维度出发,全面阐述埃利希法律思想中的活法理论。埃利希的活法思想不仅仅是法学理论方面的创新,更是法学方法上的突破,本文从本体、方法、运用等方面全面展现出埃利希活法的社会本位思想。第三部分将埃利希的活法和国法理论进行比较,试图寻找一条适合二者和谐发展的道路。活法和国法自国家产生以来就处于一种共存的状态,作为两种不同的调控机制,它们之间又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因此,这两者在社会调控体系中呈现出一种紧张与和谐并存的状态。本文运用埃利希的活法和国法思想,采用社会学的理论及方法,对二者之间的差异与冲突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分别从立法、司法和实践方面探寻二者的平衡道路,并将其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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