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人数已超过1600万,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行政强制措施是一项重要的社会防卫措施,既涉及到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权利,又涉及到社会安全和治安秩序。目前我国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着政策性、行政性过强而程序性、司法化不足等缺陷。但是更加严重的问题是: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行政强制收治过程中收治出现混乱、资源被错位配置。一方面,病情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有病没钱医,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需治疗的正常人,因医学以外的原因,在违背其个人意志的情况下“被精神病”且被强制送诊和强制治疗。该收治的不被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不仅使得本来就匮乏的医疗服务资源被浪费,而且对公民权利构成双重威胁。论文认为,规范我国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行政强制措施的关键在于统一我国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行政强制措施立法,明确我国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行政强制措施主体,具体规定我国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健全我国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完善我国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行政强制措施救济途径,规范我国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行政强制措施对精神病患者的认定标准、诊断、复核和司法鉴定程序。论文从个人健康权利、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平衡理论出发,借鉴德国和美国相关经验,提出我国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论文共分三部分,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第一部分为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理论,介绍相关概念、特征、理论依据及德国和美国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行政强制措施现状及启示。第二部分为我国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不统一,主体不明确,适用条件规定不具体,程序不健全、救济途径不完善和对精神病患者的认定标准、诊断、复核和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第三部分为我国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行政强制措施的完善,提出统一相关立法,明确相关主体,具体规定适用条件,健全相关程序、完善救济途径和规范对精神病患者的认定标准、诊断、复核和司法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