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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兴起,使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各国为了强化金融实力,不断放松国内金融市场管制,进行金融业的有序整合。为取得竞争优势和协同效应,大型金融机构之间兼并盛行,涌现出许多既从事银行业务,又从事证券投资和经纪、保险业务的多元化金融控股集团。与此同时,一些国家更是放弃了原有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纷纷制定或修改法律,允许本国金融机构实施多元化经营。尽管我国法律尚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但在现实中已经存在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不同子公司受控股公司的统一指挥,从而有可能进行集团内的关联交易,以增进集团整体的协同效应。关联交易的存在,不仅是导致风险传递从而威胁金融机构安全的最主要因素,而且是引发利益冲突、产生道德风险的主要根源。因此,必须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章节的内容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本文第一章在分析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风险的基础上,阐述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从理论上探讨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合理性、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在为金融集团带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的同时,也可能产生巨大的风险:一方面,对金融集团外部,内部关联交易可能造成对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也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在金融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可能导致风险传递,控股公司内一个企业的经营困难或危机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给集团内其他企业带来严重风险甚至危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具有两重性,对其实施有效的法律规制就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成败的关键。从经济学的监管理论可以得知,管制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在突破旧的管制框架后,为了自身的有序发展,又会寻求2新的管制。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不仅是为了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更是为了保护和激励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合理的关联交易积极创新、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规制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拥有稀缺的金融权力,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这种金融权力的存在要求法律对其内部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此外,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大型金融机构,极可能通过其内部关联交易形成过强的市场势力,甚至获得垄断地位,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平等。为了保护处于劣势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要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有效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明确对其进行规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效率价值目标在法律中的确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律经济学甚至主张效率是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适当与否的根本标准。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也应当重视效率价值目标,促使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合理的内部交易实现协同效应,提升运行效率。但同时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大型金融机构,其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甚至工商业,具有比单一金融机构更强的公共性,其任何一个子公司发生经营困难都有可能通过内部关联交易将风险传递至其他关联金融机构,进而引发金融系统危机,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不能忽视安全价值目标。总之,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应当最大限度的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欲实现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法律规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必须首先确立起进行法律规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实质上也是在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特殊性所确立的具有明确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原则。具体而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应遵循信息披露原则、适度规制原则和分类规制原则。通过对这三个方面基本原则的遵循,实现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性和安全性。3本文的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研究国际范围内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实践与经验进行了总结。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近几年一些国际组织、区域和发达国家都在着手促进和开展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有些国家已经制定出或正在着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些国家对现行的法规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内容。通过各国以及国际组织间横向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仍然体现了许多共同的趋势。总起来说,这些趋势包括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立法规制,确立合适的金融控股公司政府监管体系,重视金融业的自律,以及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本文第三章首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现状及其法律规制情况进行了考察,分析了我国目前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不足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建议。我国目前已经出现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