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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齐齐哈尔“八·四”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泄漏事件,使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问题以及对日遗留化武诉讼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遗留化学武器危害的即发性、广泛性和长期性使其不同于以往对日民间索赔案件。本文即以“八四”事件以及以往的日军遗留化学武器伤人事件为背景,探讨战争期间一国对其他国家居民造成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方面的问题。本文探讨的是民法方面的主体问题,但前提论域是战争法,中心论域涉及诉讼法,背景性讨论则与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导向密切相关。 在以往的相关学术论著中,学者们对战争损害赔偿问题的探讨已经有很多,但是从历史叙述角度进行介绍的文章比较多,法学方面的专门研究较少。法学方面的研究则大部分是从国际公法的角度进行探讨,着重点一般放在战争赔偿的合理性、时效性等法律障碍的克服等论辩上面,对于主体问题基本没有涉及。而本文论述的中心在于,如何构建新型主体,以便在未来类似的对日民间受害索赔中高效地应对。同时,本文一并附带论及了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应采取何种态度协助构建新型诉讼主体模式和其他社会民间团体对该新型主体的支持,最终上升到的高度则是市民社会中国家、社会及个人三方的互动。 本文逻辑结构和行文思路如下:首先,介绍战争损害民间赔偿的基础概念,说明遗留化学武器侵害民间索赔问题的特殊性。其次,通过论述战争损害民间赔偿诉讼主体问题研究的意义以及以往相关诉讼主体模式的理论分类,说明遗留化学武器损害赔偿诉讼主体重构的必要性;再次,通过讨论民间组织(NGO)在中国的发展及创新,说明遗留化学武器损害赔偿诉讼主体重构的可行性方案;最后指出,在探讨遗留化学武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诉讼辅助性组织律师团的作用以及政府政策的明确支持同样不可忽视。 总之,笔者对于由日军遗留化学武器造成的近期以及潜在损害的求偿主体可以定位为一个复合的一元多重主体,即以受害者为核心、以诉讼辅助组织为周边力量、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后盾的持续性社会团体法人。当然,从目前诉讼的进展情况来看,这种主体模式的形成尚需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