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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最初是关于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将社会生活上所必要的客观注意义务具体化的原则,所以称之为交通上的信赖原则。它源于1935年以来德国交通事故处理的判例,认为汽车驾驶人信赖其他交通参与人也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因而无需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人负担义务。二战以后,德国联邦法院继承了这一见解,成为判例确定的原则,同时,学者们逐渐认同该见解并将其理论化。之后,信赖原则得到了瑞士、奥地利、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支持,而且其适用范围已从原来的交通事故领域扩展至所有共同作业场合,如:医疗过失领域。相比之下,我国对信赖原则的认识的起步较晚,对其进行的研究也不够深入与全面,虽然有个别人予以提倡,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基本上对此持否定态度。本文试图对国内外信赖原则的研究加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信赖原则概述。该部分首先论述了信赖原则的产生背景,即信赖原则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其次论述了信赖原则的发展,即信赖原则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及其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最后论述了信赖原则与相关的刑法学理论,该部分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行为无价值理论与信赖原则。在适用信赖原则的场合,如果行为人为避免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妥当的措施,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无价值的,也就无需承担过失责任。第二,注意义务与信赖原则。信赖原则是将注意义务重新分配——从交通工具使用者到双方,达到社会公平。第二部分:信赖原则的基础理论。该部分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信赖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社会相当性理论、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与危险分配理。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权的任意发动,实现了刑事责任的合理分配。第二,信赖原则否定过失的依据,包括:预见可能性免除说、注意义务免除说与利害权衡说。预见可能性免除说认为,对行为人适用信赖原则的原因是直接排除了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注意义务免除说认为行为人于行为仍具备预见可能性,只是由于信赖而免除其注意义务;利害权衡说认为信赖原则否定行为人的过失责任是基于比例原则前提下的利益权衡的思想。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注意义务免除说中的客观注意义务具体化方法原则说更具合理性。第三部分:信赖原则与我国刑法。该部分主要论述了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信赖原则在当前中国是否适用;第二,信赖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如我国在交通事业领域、医疗过失领域和监督过失领域处理事故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