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加重处罚情形的抢劫罪,作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态,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一直是各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但由于加重处罚情形的抢劫罪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它比一般抢劫行为对人民群众的危害要大,在认定此罪的时候比较复杂,均存在较大争议。因此,从理论上加强对加重处罚情节的抢劫罪的研究,对于保正《刑法》的正确适用,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很有必要。本文从抢劫加重情节八个方面的内容,介绍了理论上关于加重处罚的各种情形,对抢劫罪中加重处罚情形的具体分析,阐明了理论上加强研究的必要性。作者结合当前司法解释,重点探讨了“入户抢劫”、“在交通工具上抢劫”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情形。着重研究了“入户抢劫”的立法目的、入户抢劫的特征以及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本文作者从立法本意出发,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特征与范围认定,作者认为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进行探讨,并且对该罪的转化情节作了阐述,对在非营运期间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在货船、运货火车等只有司乘人员的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作者重点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和故意杀人之后见财起意乘机窃取被害人财物三种犯罪形态的区分和认定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关于抢劫加重情节的既遂与未遂,本文认为在抢劫加重犯中同样存在既遂与未遂,对于抢劫加重处罚情形应当根据不同情节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