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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是衡量国家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国家的经济建设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一套成熟的配套交通设施,这一点在我国显得尤为突出。我国政府虽然出台过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使高速公路建设的多种融资方法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但是,依靠银行贷款进行融资这一主要格局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依然是由政府成立高速公路公司,凭借政府信用从银行获得贷款,以此来进行高速公路的建设。根据我国在2013年发布的《2013-2030年公路网的规划》,到目前为止需要新建的高速公里共计约2.5万公里,而与此同时,我国民间资本迫切的寻求投资渠道,如果能让社会资本参与到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当中,无疑是个双赢的局面。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传统的银行借贷已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点,这时候PPP模式出现在高速公路建设的舞台上,其自身的优势相较于银行借贷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正是因为PPP模式有着这些传统融资手段没有的优势,所以在一时间受到很多人的青睐。2014年以来,国家开始大力推行PPP模式,各部委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文件,来规范PPP模式的健康发展,这些法律文件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我国高速公路PPP模式的健康发展提供帮助,但同时也暴露出来了许多问题,比如政府在高速公路PPP模式中的法律定位问题,政府在高速公路PPP项目中,身兼双重身份,即合作者和监管者,由于缺少明文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现象普遍存在,然而身兼双重身份的后果却又很严重,不仅能影响到社会资本的参与意愿,还对高速公路PPP模式的监管产生影响,如果不加以区分,将严重影响到PPP模式在高速公路领域的健康发展,除此之外,在高速公路PPP模式中,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出资比例尽管有一个兜底性规定,但是这样的兜底性规定并不能够解决其应当解决的问题,如果政府在项目公司中投入资本金比例过高,将严重影响社会资本的建设运营,不利于社会资本在高速公路PPP项目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属性。在高速公路PPP模式的监管和规制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监管方面甚至存在着一些法律空白,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将对高速公路PPP模式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基于此,本文通过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将对高速公路PPP项目中政府角色的法律定位模糊、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法律困境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缺少完善的法律规制这四个问题入手,通过比较研究得出结论,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并以此希望PPP模式在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中运行的更为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