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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曾经是英美法系法中一个特色制度,大陆法上很难发现这一制度。我国法是沿袭了大陆法的模式,对这一制度有点陌生,但是近几年来不仅我国法律或是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都相继出现了类似的制度规定。在英美法上这一制度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损害赔偿追求损害填补的原则下,它彰显了法律的更大正义。在我国目前的现行法中,对惩罚性损害赔偿作出规定的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和新近的《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为什么需要采用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那么何种行为得判决惩罚性赔偿金?也就是说被告什么时候应当负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本文共三万余字,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该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历史起源和含义解释。第二部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特殊性。该部分主要内容是为什么该制度得以存在:首先阐述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其次分析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合理性,最后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目的功能以及其性质来说明其特殊性。第三部分,两大法系国家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这一制度适用的比较。该部分分别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几个典型国家,尤其是德国和美国立法上和学说上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介绍,并作出一些总结和评价。第四部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几点思考。首先总结第二部分得出该制度是有存在的价值,其次阐述我国在立法上也确有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对其进行评析,再次,第三部分的比较得出不仅我国立法上该制度不够完善,即使成熟适用的英美等国家法上也存在问题,最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该制度在适用时讨论比较多的几个问题入手深入解析这一制度,换一个角度说就是在完善这一制度时,我们要更加注意这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