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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随着网络的发展,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变化,并由此产生了诸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的第一章是隐私权概述。 第一节讨论的是隐私的概念。对隐私的定义见仁见智,没有一个抽象化的确切定义。隐私是伴随着人类获得理性的过程产生的。隐私一直客观存在,在漫长的年代里,由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一直于自然状态,人们明确将隐私作为一个法律问题纳入到公共视野中只是近现代的事情。 第二节是隐私权。现代意义的隐私权产生于美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极度重视个人隐私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长期缺乏隐私权的概念。直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通讯业的发达,隐私权开始受到宪法和私法的保护。在我国,隐私权的概念尚未正式纳入《民法通则》中,其内容散见于宪法及各部门法。我国宪法没有对隐私权做出直接明确的保护性规定,而是间接地从一些条文中有所反映。学理上对隐私权的界定出于学科的区别也各有差异,过去对隐私权的定义主要是从其消极方面出发,现在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隐私权逐渐体现出积极的一面。因此对隐私权的定义应该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即指个人对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的权利。在消极意义上,个人享有保持个人的生活安宁,保护个人信息隐秘,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公开;在积极意义上,个人能够自由的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并能进行修改和利用,即个人对于其个人隐私应该有主动控制支配的权利。 本文的第二章是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状态。 第一节是网络媒体的特点,网络传播具有人际传播的交互性,受众可以直接迅速地反馈信息,发表意见。同时,网络传播中,受众接受信息时有很大的自由选择度,受众拥有前所未有的权力。网络使得传统的社会控制手段力量减弱,个人言论的权力相应增加。因此网络空间从基础上来讲是技术的,但从根本上来讲还是社会性的,是人类的另一个社会,有自己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由于网络所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即时性、无国界性使之已经构成人类社会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这使我们不得不从一个新的角度面对网络和网络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是网络环境下的两类隐私权状态。第一类是消极的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政府的侵权隐私行为、专门的网络获取窥探私人信息业务、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问题、ISP、ICP及BBS的侵权、垃圾邮件影响私人生活的安宁、黑客的攻击、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开他人隐私。第二类是积极的隐私权问题。有三种情形:其一是隐私公开权,是一种隐私信息的所有人自己控制在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在什么范围内将关于他们的信息传播给他人的权利。在过去公众人物公开隐私的基础上出现了通过网络,尤其是“博客”这种方式,使普通人也获得自主向公众公布隐私的新现象;其二是隐私知悉权;其三是隐私修改权。 本文的第三章是网络环境下的几个隐私权问题。 第一节是网络环境下个人数据的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尽管新技术的使用者可以从中获得很多的好处,但同时也给个人数据的保护带来极大的威胁,而立法也面临着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利和保障利用信息之间进行平衡的难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务之急是应该尽快制定个人资料保护法,为网络环境下数据收集的立法管理提供一个基本的依据,防止对私人资料的滥用和对权利的侵害。 第二节是网络隐私权保护对策。面对种种侵犯隐私权的现象,国际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政策倾向:一是行业自律模式,二是法律规制的模式。实际上,比较而言,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单纯的立法难以胜任对网络经济的调控。僵化的立法可能会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阻碍技术的进步,挫伤行业的积极性;单纯的行业自律也是不可取的,行业自律缺乏有利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立法应该在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利益之间作出合理的平衡。因此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该采取技术中立的原则,采取把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结合起来的“安全港”模式。 第三节是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对策问题。网络时代的到来代表着人类社会现代文明的新发展,但并没有及时有效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呈现出一些与传统侵权行为不同的新特点,因此要在立法、技术、管理等方面对之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