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诏国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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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诏是云南历史上唯一一个统一了云南全境,正处于国家化进程中的地方民族政权。从地方史角度看,南诏上承夏、商、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下启宋、辽、夏、金、元、明、清,在云南地方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研究南诏国法律制度,不仅可以丰富中国法制史的内容,填补云南地方史研究中的空缺,而且可以了解和认识南诏社会的全貌。与此同时,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南诏法律制度的成长,探讨法理学中法的产生、法的移植、法的传播和法律多元等重要问题,深化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可通过对南诏社会控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挖掘和整合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社会控制资源,为今天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服务。   本文分上、下两篇。上篇讨论了南诏国建立前云南地区的社会与法律、南诏的国家化进程和南诏的政治地缘文化关系三个问题。首先从进化、移植和传播三个维度,分析和展现南诏国建立前云南地区的社会和文化。云南是人类及其文明的发祥地之一,自有人类开始,在其生产、生活和相互交往中便产生了古老的规则,这些规则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缓慢地进化着。与此同时,原始人群体间古老的交流也同时进行着,这已为考古学材料和古文献所证明,在丧葬习俗、器物形制等方面已有相互影响。有文字可考的大规模的汉文化传播发生在战国时的庄踽入滇,它对云南文化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规则和社会控制方面的影响同样重大。西汉在云南地区设立郡县之后,开始了向云南地区移植制度、规则和文化的漫长历程,但中央政府对云南地区的控制却是间接的和松散的,史称羁縻统治。至隋末唐初,云南虽有爨氏割据等地方势力的成长,但总体始终为中央王朝的羁縻州县,奉王朝正朔。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不论是规则还是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交流、移植和传播都是十分重要的发展动力,孤立的自我进化能力是极为有限的,这便产生了云南地区严重的发展不平衡:有交流、有传播、有移植的地方优先发展起来了,而封闭的地方则长期处于落后状态,但仍缓慢地发展着。   第二章探讨了南诏的国家化进程。唐初,云南地区的总体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最为重要的便是吐蕃崛起和东进,以此为契机,在内外两个因素的推动下,南诏开始了其国家化进程。与其它任何民族的国家化进程一样,南诏的国家化进程也是领土、居民和政权组织三要素的成长过程,但不涉及主权要素,南诏是有边疆无边界,有政权无主权的古代国家。影响南诏国家化进程的因素很多,但基本的是内部和外部两个因素,以蒙氏家族为代表的内部因素,总是千方百计地积累国家要素,推进其国家化进程;而以唐王朝为代表的外部因素,虽在特殊形势下会采取客观上推进南诏国家化进程的行动和措施,但其主观愿望则始终要遏制南诏的国家化进程。国家化进程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南诏的国家化进程在郑氏篡国时被迫中断,元帝国建立云南行省后彻底终结,其国家化进程未能最终完成,但这并不影响其独立法律制度的存在。   第三章讨论的是南诏的政治文化地缘关系。南诏周边的吐蕃、东南亚诸部落部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对南诏都发生过或多或少的影响,但对南诏产生了持续而深刻影响的却始终是唐王朝,这不仅有历史和交流范围等方面的原因,文明类型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南诏和唐朝都属农耕文明类型。   下篇研究南诏国的法律制度。南诏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十分丰富,本文重点讨论了其官制、刑事法律、土地制度和民族习惯法四个问题。   首先论述了南诏国的官制。毫无疑问,南诏国的官制受唐制的深刻影响,但由于南诏国与唐王朝之间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其官制的差异也是不言而喻的。本文从南诏王、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三方面描述南诏官制的全貌。关于南诏王,重点考查了王权的形成、南诏王的职权和南诏王的选任继承制度三个问题。通过分析,结论为:南诏王的王权是从部落公共权力组织蜕变而来,通过战争和宗教意识等,使其王权得以强化和神秘化。南诏王王权形成的过程基本与其国家化进程同步,因此最终也同样未形成完整的王权,他同时具有南诏王和唐边郡封臣双重身份。南诏为绝对君主制政体,因此南诏王在南诏内部拥有最高行政权、最高军事指挥权、最高立法权和终审权,这已为史料和理论同时证明。南诏王位继承以嫡长子继承为主,代位继承和兄终弟及为补充。   南诏模仿唐制建立了以清平官、大军将和六曹或九爽为核心的中央官制,其职权和分工类似于唐制,但中央官制尚处于完善过程中。从史料看,南诏中央职官人数不过百人。   在地方,南诏设立了以十()、六节度、二都督为核心的地方行政组织系统,这些组织系统在南诏存续的250多年时间里有调整有变化。限于史料,其基层组织难得其详,但在十贻下尚有制都督、理人处、总佐的基层组织存在。节度和都督之下也有州、县组织存在,此外还有大量的部落、部族和传统组织存在,但相关史料缺乏,无法进一步考证描述。   第二章研究南诏的刑事法律制度。刑法是南诏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分支。南诏国的刑事规范主要由进化的、移植的和功能的三种规范组合而成。进化的规范是指南诏内部传统的禁忌和习惯发展变迁而来的规范,从史料和相关理论看,南诏国进化的刑事规范主要来自战争、血亲复仇和乱伦禁忌三个方面。其移植的规范主要来自唐王朝、吐蕃等国家或部落,唐律是南诏移植的主要对象。功能的规则是以南诏王为首的南诏统治者为维护其阶级统治而创设的刑事规范。南诏国的刑罚方式深受中央王朝的影响,见诸史料的主要有死刑、流刑、徒刑和杖刑四种,此外还存在迁、分、赎、夺几种附加刑。南诏国的主要犯罪包括危害南诏政权方面的犯罪、违反军法的犯罪和违反日常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几大类,并已形成了贫富有别、官民有别、主从有别和民族有别的量刑制度。   第三章论述南诏国的土地法律制度。首先分析了影响其土地制度的诸因素从文明类型看,南诏国是以农耕文明为主,兼有游牧文明传统的国家,因而行()农而不抑商的政策。南诏国多次大规模的人口迁徙和移民对南诏的土地制度也()生了深刻的影响。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农村公社所有制模式对南诏土地制度的影响最大,形成了南诏总有(主权)集体分有、部民占有的特殊土地制度。传统研究重点分析的社会形态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同样影响着南诏的土地制度。但要全面地、动态地用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来分析南诏的社会形态,南诏的授田制与唐均田制有一定联系,在性质和实施范围方面却有重大区别,南诏授田制实施的范围从地域到主体均极为有限。   第四章研究南诏的民族习惯法,社会控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南诏这样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其官僚机构正处于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民族习惯法在其社会控制中的作用远远大于国家法,这类似于中国夏、商、周时期的礼刑关系。通过史料和理论比较,我认为南诏的社会控制模式为积极的、以内在控制为主的、非制度化或制度化程度不高的软控制模式。从发展阶段分析,南诏正处于从民族社会向贵族社会,习惯法秩序向官僚法秩序的过渡阶段。与其它法律一样,南诏国的习惯法也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但由于习惯法本身的特征和南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民族部族众多、无统一的语言和文字、地理复杂等原因,其地方性特征更显突出。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社会里,其效力是有保障的。但随着移民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地方性知识的局限性便会凸现出来。规则多元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层次性也是南诏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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