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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网络购物市场的繁荣。自2009年中国第一例网络购物交易完成开始,网络购物的发展速度绝对符合了信息时代信息爆炸式扩张的特点。仅仅六七年的时间,中国的网络购物已占消费总额的7%。网络购物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带来很多纠纷。比如,网购产品质量低劣、不符合图片描述甚至欺诈等。为了迅速适应网络购物的发展,解决网络购物给消费者带来的问题,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四种远程交易的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后7天之内无条件退货(除了四种不宜退货的商品)。这就是理论界一直以来探讨的“后悔权”。后悔权被正式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表明国家对消费者后悔权的保护提高到法律层面。本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概述:网络购物的内容包含商品和服务。后悔权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的延伸。个人消费者作为网络购物后悔权的权利主体,有权利行使后悔权。同时,后悔权的客体应得到适当的限制。除了法律规定的四类不宜适用后悔权的客体,已完成的服务也不能作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客体;第二章主要介绍国外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中,美国的冷静期制度将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时未告知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的行为认定为欺诈行为。英国的合同撤销权制度规定了经营者要承担退货费用,同时消费者对所退商品享有留置权,直到消费者的货款被返还。德国将撤回权制度直接写入《民法典》,也规定了消费者退货的费用和在途风险由经营者承担。马来西亚的“退货单”制度更有利于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后悔权;第三章主要介绍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我国在实践中探索建立了后悔权制度。在后悔权的行使过程中,B2C购物模式下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更方便快捷;而C2C购物模式下,消费者行使后悔权阻力重重,更应得到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后悔权会遇到各种障碍,比如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模糊不清、运费承担机制过于单一、后悔期过于统一、消费者滥权行为缺乏规制、经营者身份信息核查不完善等;针对以上种种障碍,文章第四章提出了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具体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后悔权的适用范围,建立多样化的运费承担机制,根据商品性质确定不同的后悔期,规制消费者滥权行为,核查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