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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实现全国范围的公共教育后,膨胀的公立教育扩张了每一个州的权力,从本质上威胁到公民的自由。虽然州对公立教育的影响是有界限的,但教师在公立教育系统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并受到宪法保护,不仅能实现教师的身份价值,而且还能实现中小学教育的目标。法院严格保障公立中小学教师课堂外的言论自由,并在判例中注意区分教师的非职业言论和职业言论。显然,教师发表的涉及教育内容的言论无法像教师的非职业言论一样获得同等程度的保障,这是由言论的内容以及教师发表言论时的身份决定的。保护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言论自由涉及到两方面的利益,即教师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享有的言论自由利益,以及学校的教学利益。法院在平衡教师的言论自由利益与学区利益的过程中,倾向于保护教师的课堂外言论自由。 虽然法院肯定公立中小学教师课堂言论自由的存在,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从没有直接提及教师在课堂上的言论应该获得多大程度的保护。法院处理此类争议时适用的分析方法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法院通常基于教师言论发表的场所以及中小学教育培养对象的性质考虑,赋予学区对教师的课堂言论以较大的控制权,对学区的合法教学利益给予更多的关注,侧重于保护校方利益。 分析法院对公立中小学教师言论自由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法院注重在教师的权益保障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并在判例中注意区分教师的课堂外言论和课堂言论,主张两种言论在受保护程度上存在差异。虽然美国通过司法判例为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言论自由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判决结果的不一致,导致最终无法形成严密的规则体系保护教师的言论自由。尽管如此,由于保障公立中小学教师言论自由问题存在着一定的共通性,美国的经验仍然可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