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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时期的吏治腐败直接体现于其时民间司法境遇的困顿,造成百姓对于社会现实的不满。宋元公案话本中对司法腐败的描写与“清官”形象的塑造就是例证。这些公案话本小说喜闻乐见于普通百姓,贴近其生活与利益要求,比单纯的法律与历史文书更能反映出人们在面对司法诉讼时的内心世界与司法期愿。这些话本中的种种公案事例也正是反映宋元民间司法场景的一面重要镜子。考察宋代以来民间百姓所期待的“清官”形象,可看出“清官”典型的精明善断、廉洁守法与“情理法”兼顾的三大特点。其中重点探讨“清官”文化的三要素——“情理法”。“情”、“理”、“法”三者,是一个有机结合、具有结构性的全息式系统。情理法正是塑造“清官”形象的三个文化因素。“法”是基础。法令条文的完善与否、法官对法律律例的适用合理与否、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法律推定”正确与否等等,皆属于“法”的范畴。这是能否做到像“清官”一样公正司法的直接因素。“情”是为开端,它对司法公正之影响,不仅在于“人情”、“事情”等不同情境范畴,而且在于如何寻求诸“情”见之于案情之“实情”的合理途径。“理”则居于情理法之中,从“人理”、“情理”到“事理”、“法理”,是贯穿“清官”司法之核心、关键。“理”不仅在于司法程序的合理,司法官员的理性客观、经验法则之事实推定的合理,而且包含影响司法的种种社会客观事理。其本身就是“清官”公正司法的鲜明体现。“清官”形象的“神圣化”、“神话化”既是下层人民对当时社会状况的控诉与反思,也同样对上层统治者与官僚集团起到一定的道德规制的作用。公案话本等公案故事之所推崇的“清官”文化,是宋元乃至中国古代历史文化之尚“情”、崇“法”、重“理”特质的鲜明体现;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之心理范式、人格思维模式所规范和塑造的典型代表。公案话本中表现的民间理想型的清官与官方要求的清官有其相似也有其不同之处。相似者在于二者要求“清官”都要具备清廉、爱民、善于断案的品格与能力;不同者在于公案话本中的清官更多的反应了民间的利益要求,被赋予了各种超现实的神异能力,其重点在于如何为民伸冤与伸张正义。而正史中期待“清官”则在于如何息讼,维护政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宋元说公案一类的公案话本小说,与明清的公案小说相比较,在塑造清官典型的内容及意义是有区别的。比较明显的一点就是,宋元公案话本侧重的是对造成种种冤假错案的法官的抨击,而对清官的塑造尚未更多的掺杂神异色彩,其中体现出来的包公等清官的形象,在审判办案等方面更多的保留了许多官方的清官特质。可以说,宋元公案话本是民间对于官方所要求的清官形象的再塑造,而宋元官方也利用百姓的这种清官信仰,加入官方教义而模范化为历史中忠君爱民、廉洁执法的良臣的标本。但宋元的这种官民交互式的法官塑造尚在初浅阶段,直到明清才最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