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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由于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形势,使得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之时风险林立。为了摒除不合理的风险,促进交易安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自发展出了类似却又相区别的合同免责原则——合同落空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 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靠近大陆法系,国内学者对情势变更的重视也由来已久,研究程度十分深入。但是对于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的关注却远远不够,以至于出现了一些例如混淆履行不能与商业不可行的错误观点。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更加关注合同落空原则,意在厘清该原则与情势变更的区别,并且结合我国的相关制度,借鉴国外的立法以及实践经验,为我国进一步完善情势变更制度提供建议。 笔者认为,合同落空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在理论基础、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的溯及力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对于在立法上更靠近大陆法系的我国来说,贸然引进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可能会造成法律规定的混乱,因此并非明智之选。在原有的体系之下完善这一原则是更可取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