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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司法社会调查程序是指通过调查少年被告人个人性格品格、成长过程中遭遇重要变迁事件、家庭学校社会因素等情况,综合评估其责任程度和人身危险性,以此作为司法机关实施刑罚或非刑罚适用等个别化矫正处遇措施的参考依据。社会调查程序提出科学的事实依据,有助于正确选择适合少年犯罪人的处遇手段。因此,社会调查程序是落实少年刑事司法“教育、挽救”的政策方针与矫正康复的福利目的重要制度支撑。从法律文本来看,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首先规定了社会调查程序,但对于调查程序具体设计等问题没有细化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社会调查程序的改革试点未达到理想的状况,规范化与科学性有待完善。为此,少年刑事司法社会调查程序需要从社会调查程序的有关范畴、主要功能、基本原则与主体制度、具体运行、审判应用等方面进行完善。考虑少年刑事司法的语境,调查程序使用社会调查名称最为准确。社会调查程序具备满足少年被告人的特殊需要、贯彻少年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完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运行、推进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独立发展等功能。完善一项制度建设需要正确的原则指导。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为指导,可以纠正现有不规范的社会调查程序改革措施,保证制度建设的正确方向。从社会调查程序制度发展的普遍趋势、保障儿童权益的正当程序原则要求、集中力量推进我国社会调查的专业化建设、少年刑事司法长远发展来看,应该构建专职的社会调查主体,并且提升社会调查员的专业水平。通过分析现有多种社会调查构成主体效率不高、职责不清的问题,提出建立司法者为指挥者、司法行政人员为实施者、专业社会力量为协助者的社会调查主体雁领模式,试图有效整合现有的社会调查主体资源。从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到庭审应用,整个流程需要理顺与规范,以保证社会调查的科学性。社会调查程序启动最好在侦查、检察阶段启动,至迟必须在审前阶段启动。需要确定社会调查的内容。在实施社会调查过程中,需要坚持社会调查工作原则,注意社会调查工作的方法与技巧。制作社会调查报告,需要全面分析调查资料,参照相关理论成果,进行责任与再犯可能的综合评估。立足证据的本质属性与证据发展一般规律,应该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具备证据属性,重点是推进社会调查报告证据的规范化建设问题。在社会调查庭审应用环节,从少年刑事司法诉讼目的特性和模式特性出发,社会调查员出庭具有正当性。提出量刑阶段社会调查员出庭质证的处置模式作为社会调查报告庭审质证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