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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现代航运业主要的法律与实务,可以看出,有关的纠纷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租约的签定及履行产生的纠纷;二、与提单有关的纠纷;三、针对船舶、货物的灭失损坏的保险索赔纠纷。纠纷之多,反映了有关问题的复杂性、重要性。租船运输下签发租约提单会更使问题复杂化,常常是使租约问题与提单问题绞织在一起。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本文就是针对租约提单有关的法律问题作一些尝试性研究,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租约提单的内容可以从很多方面去研究,对于提单的研究不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务方面,可以说是林林总总。本文无意从纯理论角度赘述,而是试图从实务的角度作一点理论性探讨:一、关于租约提单的签发,提单的签发是货物进入运输中的初始关键环节,采用那种格式提单、谁签发提单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问题;二、关于租约提单的功能,租约提单持有人的身份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功能;三、关于并入条款,并入条款可以说是决定多大程度上能将租约条款并入到提单中,享受租约条款的保护;四、关于承运人识别,租船运输下承运人的识别非常复杂,也很重要,本文对承运人识别方法作了一些比较性研究;五、关于滞期费问题,探讨装卸港滞期费的产生及如何计算分配、针对滞期费船东的诉权、租约和租约提单规定的滞期费的责任方。 总的研究方法是研习英美有关的判例及我国海事案例。针对有关的主题,收集在这方面的判例做法,作一些理论性的总结。在具体的章节中,应用分析综合法、分类比较法。 并入条款可以说是租约提单的核心条款,总的来看,各国都认可将与运输有关的租约条款并入提单,但对并入租约仲裁条款有争议,本人还是以为,只要提单并入条款明确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就应认可其效力。至于租约条款与提单条款冲突时效力优先问题,如果提单明示租约条款优先,应适用租约条款,否则应适用提单条款,这应是出于对无辜的货方的保护。对于承运人的识别,美国的“实际可行的方法”虽是出于对货方利益的保护,但针对短时效也不失为一可行的方法。《海商法》中“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承运人识 租约提单法律研究别的困难,它适应了航运实务的要求,顺应国际上的趋势,它使货主对其诉讼更加方便,因此受到普遍欢迎和广泛赞誉。 围绕着租约提单进行有关的论述,作者试图对租约提单做一系统的探讨,为我国建立与完善提单法律制度作出理论上的探讨与构想,同时希望与司法实践的同行们加强交流与构通,共同为我国海商法制的发展尽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