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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信息量的不断增长,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竞争的加剧使人们的心理压力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精神疾病将是21世纪的流行病,人类已经由躯体疾病的时代进入到了精神疾病的时代。长期的精神压力引起的紧张状态容易导致心理疾病,最终形成人格缺陷,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更甚者造成无以挽回的社会后果。近些年来,因心理变态而诱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正说明了这一现象。其中因人格障碍而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这几年来尤为突出,由于其特殊性,我们不难从众多学者的论著和研究中发现:此类犯罪比普通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对其进行细致完备的研究将会更有社会价值。但由于我国目前刑法的规定并不十分完善,如何对这类人格障碍者正确的定罪量刑,是我们要考虑的。
对犯罪人的犯罪人格进行研究,笔者认为这是符合现代刑法的人性化发展方向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张文教授指出,刑事司法的立足点是犯罪人,而犯罪人是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的统一体,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进行人格鉴定,将那些仅有法定的犯罪类型的行为,而没有犯罪人格的行为人排除在犯罪人之外。我们应该清晰的认识到,定罪是应当考虑人格因素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客观性与行为人的人格危险性相加的结果。目前刑法学界的共识是,量刑时应当考虑人格因素。但如何将定罪、量刑及行刑政策合理化则是目前承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人格主义的提出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行之路。其源于刑法主义阵营,在经过刑法客观主义阵营的批判和吸收,逐步发展出了自己的理论成果,成为了折中主义的重要产物。它的发展也为笔者研究人格障碍与犯罪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帮助。
虽然我国目前从事心理层面进行预防犯罪的工作尚处在萌芽阶段,若对犯罪人员的人格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有助于强化犯罪人员的识别,实施有效的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对犯罪人员进行相应的心理矫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重新犯罪的概率。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人格,犯罪人格,对人格障碍进行了细致的概述。着重阐明了人格障碍的特点和分类,将人格障碍与精神障碍作了对比,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第二部分对人格障碍定罪的因素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定罪中人格因素的作用,进而引申到对人格障碍在定罪中的法律设想,力求探索出一条将人格障碍纳入定罪中的一条道路,以完善我国的立法和司法。
第三部分是在量刑时对人格障碍因素进行考虑的阐述。结合了英美国家对人格障碍者犯罪在量刑时的立法表现,提出笔者对量刑时是否应该对人格障碍者进行考虑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