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79年我国开始实行排污费制度,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更加的严重,全球变暖、雾霾、酸雨和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更是频繁出现,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甚至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排污费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的环境治理,因此《环境保护税法》被提上日程,2016年12月25日正式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的单行税法,不仅完善了我国的税收体系更是突破性的运用税收的手段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环境保护税法》的调整对象和具体的制度设计都依赖于环境保护税的功能定位,定位选择不同会导致具体的制度设计、法律的执行效果和最终获得的社会影响不同。我国学界对环境保护税的制度功能存在着主张“双重红利”或者是保护环境的争议。从环境保护税的理论基础、目的和损害担责原则三个方面分析,得出应以环境保护为其功能定位选择的结论。与排污费相比,《环境保护税法》已经扩大了对水污染的纳税范围;同意地方依照实际情况自行选取规定范围内的税率标准;收入分配划归地方,统一用于环保工作;恢复对固体废物的征税;制定分档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改变都加强了环境保护功能的实现。但是以环境保护的制度功能为切入点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制度还存在着未将个人纳入纳税主体范围;征税对象范围过窄;税率较低以及优惠减免政策的设置缺乏科学性等问题。美国和欧盟成员国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税法,因此研究这些国家环境税收政策体系的发展和具体规定是很有意义的,以此为借鉴并立足于环境保护功能提出了应扩大纳税主体、扩充税种、提高税率、完善减免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税收手段内部以及和其他税收手段的协调、完善征收管理等建议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