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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一直是刑事诉讼发展的核心问题。而其保障程度也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实现程度的重要考量标准。因而学界一直未停止过对该问题的研究,并且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然而这些研究成果大多数停留在制度设计层面。也就是说并未跳出从应然权利状态向法定权利状态转变的固有思维模式。而对由法定权利状态转变为现实权利状态的研究的关注程度相对较低。而从经济上对刑事诉讼保障正是将法定权利状态转变为现实权利状态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本文正是基于上述问题意识,试图寻找新的方法从经济角度来保障刑事诉讼权利的实现,这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就是诉讼保险制度。诉讼保险起源于刑事诉讼领域,而后扩展到整个诉讼领域,特别是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发展迅速。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诉讼保险已经形成了多种完善的模式。而随着犯罪率的攀升、犯罪形式的复杂化,普通人介入刑事诉讼的风险也在加大,而作为经济保障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当前却呈现出乏力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学者开始试图寻找新的路径保障刑事诉讼权利的实现,而刑事诉讼保险就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本文通过对诉讼保险的基本原理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探讨构建刑事诉讼保险应用与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期望该种设想能够为解决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提供新的思路。笔者首先对诉讼保险的内涵、发展历史和国外现状进行了概览性的分析,进而对诉讼保险语境下的刑事诉讼保险进行了界定。其次,从实证角度对利用诉讼保险制度解决我国刑事诉讼权利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通过社会保障的层级性理论(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在刑事法律援助的层而之.上提出了构建刑事诉讼保险制度。再次,运用“模式化”的分析方法和乔治·瑞达教授对保险分类创新成果(商业保险和政府保险两分法),以被保险人为分类标准,提出分别构建的设想,并区分出三种基本模式:被保险人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保险模式、被保险人为被害人的政府监管保险模式以及自诉人、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商业保险模式。最后,笔者又尝试从构建主体、参保范围和基金管理等方而分别对三种模式下的诉讼保险提出了构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