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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我国规划法规体系基本法的修改,必将引起其他各层次规划法规修订的连锁反应。
论文以上海市规划法规体系为研究对象,基于《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对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通过对规划法规的理解和对地方立法作用和原则的探讨,认识地方规划法规体系构建的基础理论问题。以规划行政为切入点,分规划制定和修改、规划实施两个阶段,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法制监督和行政责任、以及行政救济四个方面,在梳理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尤其是《城乡规划法》相对于《城市规划法》改变或新增的内容,对上海市规划法规体系进行审视,剖析其与《城乡规划法》不相适应的内容。最后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