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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决定、通知以及错误的民事执行行为或者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纠正的法律监督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权,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新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仅是概括性的规定,导致其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工作无从切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效性遭弱化和法、检之间存在矛盾与分歧等诸多问题。 由此,通过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方式、监督范围和监督手段,在程序上对该制度进行具体构建。在坚持谦抑原则、效率原则、事后监督原则、有限监督原则的基础上,推动《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检察建议的效力做出具体规定。协同修改《检察院组织法》,明确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完善检察职权和机构设置,确认和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制定《强制执行法》,将民事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完善民事检察立法。同时通过赋予检察机关文书阅卷权、调查核实权及暂缓执行建议权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保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效。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更为细致的司法解释以健全法、检之间的民事执行审级监督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促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