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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破产抗辩最早提出于1930年的国际鞋业案,自此,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开始大量的适用破产抗辩并不断扩展其适用的范围。破产抗辩的基本含义是如果企业的并购的一方是破产企业,并且该并购不会产生或者加强市场力量,则法院就有可能批准该合并。1992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横向合并指南中,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破产抗辩的内容,并在该章中详细的规定了破产公司和破产分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破产抗辩的提出代表了美国反垄断政策的一种考量,即综合考虑破产企业退出市场与被并购两种不同情况下对竞争以及对社会其它方面的影响。本文以美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破产抗辩为研究对象,对其发展过程和典型案例以及学者对该政策的争议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特别是对于美国破产抗辩的最新发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结合美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破产抗辩的制定提出建议。我国目前没有正式颁布《反垄断法》,而现行规定中也没有破产抗辩的内容。现有的资料中对于美国破产抗辩的研究较少,特别是对于破产抗辩在美国的新发展很少关注。美国作为无论是反垄断法或者破产抗辩的发源地,其立法和司法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建立相应的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