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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尽其用”是物权立法追求之根本,物权变动是实现物之使用价值的关键环节,对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内涵的不同理解产生了不同的理论。其中最为著名、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就是物权行为理论。本文从物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入手,分析萨维尼创立的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并重点剖析了该理论中最具争议的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通过与不当得利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其他法律制度的比较,阐明了物权行为理论的无可替代性,及其于今日经济生活中保护交易安全的现实意义。众所周知,近代民法上大陆法系的物权变动制度存在着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二元对立,并形成三种立法模式,本文通过对法国、瑞士、德国的法例分析,对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三种不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同时,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物权变动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考察,指出物权行为理论已经逐渐为立法者和法官所认识、接受、运用。并对近期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评价。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公示性和无因性,同时吸收物权行为理论发展过程中相对化的趋势,以此为原则,确立我国的物权变动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