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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在英美法上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和使用权的状况。在美国法上,共有主要有下列形式:联合共有、普通共有、女性后裔共有、夫妻整体共有、共享共有、合伙共有、共管共有以及分时享用安排等。本文将集中讨论联合共有、普通共有、夫妻整体共有和共享共有。一、联合共有联合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四项统一(Unities) 联合共有必须具备时间、产权(title)、权益、占有的统一。 2.双重所有权(Dual Ownership) 一方面,每个共有人占有共有财产的未予分割的部分,这一点使得共有财产在分割时共有人只能获得与其份额相应的部分;另一方面,每个共有人都占有整个财产,对整个财产享有占有和享用的权利。 3.生存者获得权(Survivorship) 这一权利使得共有人中最后生存的人获得整个地产,而死亡的共有人的遗产对共有财产没有任何权益。 任何一个联合共有人都可以通过采取与联合共有的存续不一致的行为来分离(sever)联合共有,从而将联合共有转变为普通共有并消灭生存者获得权。 关于联合共有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则与普通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则是一致的。 3.终止(termination)如果共有人只剩下了一个,生存者取得了共有财产的全部所有权,联合共有终止。 二、普通共有 普通共有的主要特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财产的共同占有,即占有的统一(unity of possession)。共有人分享对整个财产的单一的占有权。同时,每一共有人享有对其相应的份额的单独的请求权,这种份额是,称为“未予分割的份额”(undivided share),其含义是这些份额并不是特定化到财产的某一个具体的部分上,在分割前,每一个共有人对财产的整体享有占有权。 大陆法上有“应有份额”的概念,这一概念使用于按份共有之中。 应有份额指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所享有所有权的比例。 无论是大陆法或是英美法,都认为共有人所拥有的是一个所有权,每个共有人享有的是财产上的份额;同时,这种份额在分割之前并不予以划分,每个共有人并不是对财产的特定部分享有权利。普通共有人所拥有的份额通常是相等的,并且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普通共有人拥有的份额是相等的。这一推定方法与大陆法的方法基本一致,其理由在于简便而操作性强。<WP=3> 普通共有人所拥有的权益和其他财产权益一样,可以自由转让,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任何共有人对财产的占有即视为全体共有人对财产的占有。每个共有人均可以以单独所有人的身份占有和享用财产,但他/她的权利受到具有同样权利的其他共有人的限制。 一般的,共有人无需就其对财产的使用或其使用财产所获收益对其他共有人进行补偿。 共有人可以要求其他共有人分担维修和改良的费用。 个别普通共有人有权保护共有财产、与其他共有人进行交易、出售或抵押权益。 分割指将共有财产按共有人相应的份额进行划分。每个普通共有人都有权提起分割之诉。三、夫妻整体共有 夫妻整体共有必须拥有与联合共有同样的四项统一,此外还必须有通过合法婚姻达到的“人的统一”(unity of person)。夫妻整体共有与联合共有相似,但任何一方均不能要求分割财产,共有只有在婚姻终止时才结束。 夫妻整体共有有下列特征: 1.一方不能转让或要求分割 2.双方共同占有财产、互为代理、共同收益夫妻共同控制财产的规则保护配偶双方的权益,从而使得债权人无法执行夫妻任何一方的权益。夫妻双方均有权占有整体财产、保护财产免受侵犯以及就对方的浪费行为获得救济。 四、共享财产制 在共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平等伙伴的方式拥有财产。就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各方均拥有一半权益。双方对共享财产均拥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在婚姻结束时,各方根据公平的分配获得相应的份额。 如果婚姻由于欠缺某些要件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情形而无效,法院趋向于给予善意的配偶以共享财产制的利益。 在法律上,共享财产指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获得的所有财产,但通过赠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不包括在内,这些财产和夫妻婚前所有的财产称为分离财产。 关于共享财产的有关规则在解决所有的问题时均作有利于共享财产的规定。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推定为共享财产。 配偶双方对共享财产拥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关于对财产的处置的原则,各州的基本观点是对于重大财产的重大处分需要双方的同意,而对动产的处分则一般只需要一方的行为即可。配偶不以自己的分离财产对另一方在婚前订立的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婚后发生的债务,基本的规则是共享财产的债务由共享财产承担,分离财产的债务由分离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