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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家的民法制度伴随着俄罗斯国家的形成而逐步建立起来。沙俄社会的不同历史条件产生了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从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这一阶段是沙俄法律改革与私法理念萌发形成阶段。这一时期沙俄受到了其他欧洲国家的影响,包括政治与经济以及文化与哲学等方面的冲击。这些外来养分同俄国国内社会环境因素共同作用,促使沙俄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创建与改革活动。私法自治理念得以在沙俄初步形成。从法律全书中私法自治理念得到初步体现,到之后的沙俄民法典草案又对私法自治原则做了初步确立,这些法律活动与法律文件所体现出来的原则与精神正反映了带有俄国特色的民法改造和民法解说——鉴于沙俄国家以及民族的特殊性而对以私法自治原则为核心的传统民法做有条件的接纳。这些造成了沙俄民法中私法自治理念与原则的局限性,并通过沙俄当时的民事法律生活状况对此进行了验证。正当沙俄对西方民法做有条件改造,缓慢接受这些民法原则的时候,苏联政权的建立打破了这一过程。
苏联时期的民法对以私法自治原则为核心的传统民法理论进行了否定。从私法自治原则的基本定义出发,即私法自治原则定义的三个角度——市民社会的独立、私权神圣和契约自由出发,其目的都是在于实现权利与自由。苏联的民法理论则建立在否定这些民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上。产生这些的原因在于苏联社会主要的政治经济环境和主观人为因素。事实上,这些对西方传统民法的否定是自欺欺人的否定和缺乏辩证思维的否定。私法被否定,私法自治不被承认,并不能真正禁止私法领域的生活现象的发生。固有的社会前行发展所产生的法律原则自然而隐蔽地发挥作用,而立法者不得不以另一种命名来包装它。社会的存在中,民事主体必然要从事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与其他主体发生一定的关系,这些行为和这些关系需要适当的法律原则进行调节,无论承认与否,私法自治原则都在客观地发生着作用,这一原则并不是可以被完全禁绝的。民族极端性使然,苏联对私法自治的否定实际上是一种极端的做法。没有看到私法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广阔天地。给私法自治原则带上阶级的帽子,对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否定也套用到否定私法自治原则上。没有辩证地考虑私法自治原则的适当应用一样可以服务于苏联的民事经济生活。在苏联的民事法律制度下,社会生活失去活力,民事生活内外张力失调;法律发展的活力与空间遭到扼杀。
从苏联解体前开始,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发展促使民事法律制度的变革势在必行。苏联解体前夕,其社会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延续到苏联解体后,对这种转变更为激烈的反映则是大量新的法规法令的出台。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直接要求在立法上予以确认。而以民法典为核心,俄罗斯联邦重新构建一个体现私法自治原则的民法框架,则是一个民法传统价值观念的回归。在俄罗斯的学术界进行了两次重要的学术讨论,主要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的“苏联立法——改革之路”和新千年的“世纪之交的国家与法”的研讨。这些从学术界开始的对法律改革和新的法律制度的设立进行的构想与质疑推动俄罗斯民法逐步调整,进而走向成熟。
俄罗斯民法以私法自治原则为核心走向回归的历程反映论证了“否定之否定”的哲学原理。同时,这种否定之否定道路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封闭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循环,而是开放的螺旋上升的道路。而且否定之否定还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内容——大否定和小否定。大否定即对苏联时期对私法践踏的否定。小否定则是私法复兴的过程中对不顾本国国情,生搬硬套西方模式,完全否定以往经验产生的“过犹不及”进行否定。这实际上是一个内部的否定之否定循环,标志着私法自治的回归有着新的内容。
俄罗斯民法中对私法自治核心原则的肯定导致了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变化,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但在这种重新肯定中还存在一些缺欠,如私法自治原则确立的不到位,从而使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还有一定的空间;理念的回归与相关的技术性制度设计的不协调等。从俄罗斯法律改革的审慎态度来看,俄罗斯民法发展的趋势是一种理性回归的未来之路,是一种继续深入的法律原则与制度的推进。
以俄罗斯民法制度演变的历史过程和现实的国家所处的社会转型时期来看,我国与俄罗斯有着很多相似之处。把俄罗斯的民法发展经验为己用,是这篇论文的价值所在。中国的民法典制定要从本国国情出发,强化私法自治的核心地位。一方面在社会普及对民法精神的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在立法上实现观念到制度的转化。在引进先进的法律制度时,注意本土化的改良。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创设前瞻性和开放性法律体系。注意司法活动必须与立法环节密切合作,实现两者的有效互动,这应该是中国实现民法现代化的必然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