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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国家与公民构成了宪法关系的主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宪政社会中最为基本和核心的内容。如何界定国家与公民的内涵,如何勘定国家与公民的边界,以及如何实现国家理性和公民自由之间的平衡既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任务,也是宪法关系正常运作、健康发展的根本条件,更是民主立宪国家必须面对的宪政难题。因此,本文尝试以共和主义为研究范式来思考“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与公民”这一论题,全文共四章,约14万字。 第一章主要讨论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通过对两种传统研究范式及其实践的考察,我们发现在“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与公民”这一论题上自由主义宪法理论和国家主义宪法理论都存在局限性。一方面,自由主义宪法理论强调公民自由权利的优先性,这使得现代社会中的公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与权利。然而,为了保障个人自由,自由主义立宪国家必然会从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出发来规定国家的本质,必然会通过价值中立的法律秩序来限制甚至替代国家权力。这样一来,国家权力就可能变得很软弱——只不过是公共秩序的“守夜人”,国家被局限在保护个人自然权利的狭小领域,它除了迁就个人和社会之外,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作为。更进一步来说,由于自由国家以满足市民社会中个人的自然权利为基本目的,这过度放纵了个人的自然欲望,不可避免地导致公民精神的失落,国家堕入了以“资产者”为主角的统治。这些追求私利、贪图享受、柔弱贫乏的个人主义者们无力成为担当政治上的责任和义务、富有的爱国精神和公益精神的公民,他们更不可能不经利益衡量,为了“捍卫尊严和原则”而进行断然的斗争并不惜牺牲生命。另一方面,国家主义宪法理论则强调国家理性至上,它认为基于一定的理由如人民主权、民族国家以及社会公正等,国家优先于公民或者国家运用权力去干涉公民自由是正当的。国家主义宪法理论的实践体现在德国19世纪中期以来的“社会法治国”和20世纪40、50年代西方盛行的福利国家里,而极权国家是国家主义理论在20世纪里最为极端的形式。在这些积极国家里,为了实现国家的实质目标,公民的个人自由都受到国家不同程度的侵蚀甚至剥夺。可见,对于“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与公民”这一论题,自由主义宪法理论和国家主义宪法理论及其实践都面临着困境。作为对这一困境的回应,本文将提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即共和主义,来重新理解国家与公民的内涵,从而为实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寻找一种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