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竞技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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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的不断发展,基于网络游戏对抗而产生的电子竞技赛事的关注度以及商业价值也不断提升,以转播报道电子竞技赛事为主要核心内容的电子竞技赛事节目也应运而生。电子竞技赛事节目是电视台和网络媒体为主的制作方根据其制作主观意愿选择切换播放的比赛画面,并非是对比赛画面的完整记录,并且还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背景音乐、解说员的解说、字幕以及赛后采访等一系列比赛现场外的创作因素,可以将由电视台、网络媒体等传媒机构制作并且通常在自有平台进行播放的以电子竞技赛事作为基本内容的节目称为电子竞技赛事节目。随着电子竞技的快速发展,电子竞技赛事的关注度也随之水涨船高。电子竞技赛事节目的盗播行为也屡见不鲜。电子竞技赛事节目是否能够适用著作权或邻接权保护应当由法律来确定,而决不能由电子竞技赛事主办者自己来设定的章程取得。中国现在的《著作权法》当中没有明确电子竞技赛事节目是否可以被归纳进作品的范畴进行保护,而是否能够成为作品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电子竞技赛事节目本身是否有足够达到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与此同时,著作权法中保护录像制品的录像制作者权和保护广播信号的广播组织权是否能够适用于电子竞技赛事节目的保护也亟待讨论。并且即使上述两种权利能够适用于电子竞技赛事节目的保护,其保护程度也不足够。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总结出中国电子竞技赛事节目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并为了更加完善我国电子竞技赛事节目著作权法的保护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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