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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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公共利益保护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重点问题。一旦行政机关不能做到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公共利益将面临受到损害的局面。行政公益诉讼正是基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诉讼制度。诉讼活动的产生基于原告的起诉行为而启动,引起法院的审判调查程序和被告的抗辩活动。在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关系中,哪些法律主体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原告资格,是行政公益诉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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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公共利益保护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重点问题。一旦行政机关不能做到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公共利益将面临受到损害的局面。行政公益诉讼正是基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诉讼制度。诉讼活动的产生基于原告的起诉行为而启动,引起法院的审判调查程序和被告的抗辩活动。在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关系中,哪些法律主体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原告资格,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否合理、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确立正确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重要意义,既是对当前行政公益诉讼理论的重要探索,也有助于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发挥社会各方力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本文在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关概念和理论进行初步介绍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案例,通过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设计、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与美国等域外国家的制度进行比较,得出启示,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有关建议,即应当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在完善当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规定的起诉人的设计下,通过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有限制的规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获得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达到保护社会公益和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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