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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明显滞后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求,保险监管制度的完善亟待完善。对我国现有的保险监管制度进行认真梳理之后,认为存在“分业监管模式不适应混业经营需求”、“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执行力不强”、“单一行政监管运行不畅”三方面制度问题或运行问题。对此,作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积极借鉴保险监管成熟国家和保险监督官协会的有益经验,一一进行了分析研究后,分别提出了合理的制度性安排,以期对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提供有益参考。在金融混业经营日益成为世界金融发展趋势的大环境下,金融混业集团以及金融混业创业产品在我国不断出现,我国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的模式已跟不上金融监管的需求。因此,我国应渐进式地过渡到统一监管模式,即短期目标是对“三会”分业机构设置予以保留,但需设置“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金融混业监管冲突的协调机构;远期目标是最终取消“三会”分业监管格局,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在该委员会下,分别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子部门,针对金融交叉业务,则设立专门的部门予以监管,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全面有效监管,从根本上保护包括保险消费者在内的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现代保险监管制度中,公司治理监管是我国当前保险监管的“软肋”,为了帮助我国保险企业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及风险内控制度,我国应从“提高公司治理监管必要性的认识”及“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努力,最终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相结合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监管实践表明,单一性的行政监管模式,并不足以单独撑起并维护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我国应通过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作用,充分调动保险企业诚信、合法经营的内生因素,再加上保监会(局)他律性外部监管因素的监督,形成完善的多元监管体制,共同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