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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追责机制通常表现为处罚违法和犯罪追诉两种,分别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开展相关工作。为使文章主题表述更简洁明了,本文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简称两法。虽然两法机制不同,但是在目的上却有着高度的统一,就是旨在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安定和谐。两法相近的追责模式使得两法工作常有交集,而两法的本质区别又使两法衔接工作存在断层,阻碍衔接。证据的转换使用是两法衔接工作的核心,但由于两法对证据定义、取证手段的差异使得行政证据能否被赋予刑事证据能力一直存在着争议,直至2012年《刑事诉讼法》出台,才真正在立法层面给两法衔接证据转换正名。但后续在证据转换、机制运行、配套程序等方面都未有细化的法条予以跟进,以致该项工作在实务中自由度较大,相关监督机制无法落实。因此对两法衔接证据转换这一课题的探讨有相当的现实意义。笔者立足公安本职工作,结合公安实践工作中较常见的两法衔接工作运用情况分析,结合目前我国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现状,找寻存在问题,提出改善建议。第一章为两法衔接证据转换制度的背景、现状与意义。本章首先阐述了两法衔接证据转换的法律背景与现状,通过从证据转换的演进过程以及两法追责机制常有竞合、证据概念众说风云、两法证据类别与取证主体不尽相同这几点综述了我国两法衔接证据转换所历经的变化以及目前的存在现状,论证了两法衔接工作法律亟需正视完善的严峻性。然后,透过现象探究了目前两法衔接证据转换的积极存在意义,并将其梳理与评析,论证了证据转换是两法衔接的必然选择、证据转换是打击违法犯罪的迫切需求、证据转换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证据转换是促进证据战果最大化的最佳动能这四个重要存在意义。第二章为两法衔接证据转换在公安办案中的实践运用。本章从适用案件概览、实践中衔接机制和证据的衔接这三个逐渐精细递进的层面对公安办案中的实践运用进行阐述,为凸显公安工作中两法衔接的特殊性,笔者以衔接主体这一维度为划分点从公安机关自主移送行政案件与其他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案件两类对两法衔接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存在形式与衔接机制作了具体的介绍,笔者通过对W市公安机关自主两法衔接的案件数据进行调研分析,列举两法衔接运用相对集中的常见案件类别,并通过对此类案件类别的共性进行提炼归纳,总结出了这些案件基本都有一些左右案件定性、时间跨度较长的共性,如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件需要有伤情鉴定的结论,盗窃案件和故意损坏财物需要有涉案财物的估价,但是为了调查案件的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查办案件的派出所会先在现有证据素材基础上,先立治安案件,待案件进一步查处后,再根据案件情况转立为刑事案件。其次,通过对Y市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数据分析,也总结出了公安机关接受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多发生在食药环安全的民生案件方面,部分通过行政机关移送,部分通过联合执法主动衔接。对实践中公安机关两位一体、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两法衔接的具体衔接机制亦作了大概的流程阐述,交代了公安实践两法衔接的大框架。最后,将焦点缩放到证据转换上,通过对移送主体资格、实物证据刑事证据能力以及一般言词证据与特殊言词证据刑事证据能力分别进行分析论证,得出了公安工作实践中对于实物证据可直接具有刑事证据能力,而言词证据以排除为原则、采用为例外的转换操作。第三章为两法衔接证据在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笔者从立法层面总结出目前立法上仍有部分概念不明确、相关具体操作细则、配套监督机制都无专门立法以及目前有指导性意义的法律位阶较低的各种现状。其次,笔者同样从公安机关双权一体移送案件与其他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两个方面分析了实践中转换机制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公安机关双权一体移送行政案件时由于权能复合会导致强制措施混用,在证据转换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后,更是开始依赖于选择手续简便、风险低的行政强制措施来获取证据,对于自主移送的案件中转换的证据审核把关上也存在大量的自由裁量现象,使得证据转换多流于形式。在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两法衔接工作中,也因各项机制不成熟而使两法衔接工作尚未步入正轨,在权力滥用方面虽然相对收敛,但也不排除部分单位之间因为有共同利益或者为了互相利用而钻法律空子,将证据转换规则作为投机取巧的“保护伞”。此外,笔者还立足监督机制这个对两法衔接工作起到举足轻重作用的机制进行专门论证,剖析了目前各项监督机制存在的线索来源单一、监督力量匮乏、监督相对被动等存在问题。最后,笔者从实践操作主体层面分析了两法衔接工作中由于根深蒂固的观念差异与工作者能力水平参差不齐而导致衔接工作不能顺畅的原因。具体从实践主体的目的、意识、速度观念和工作态度几方面阐述了主体间的观念差异,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由于专业知识局限而导致的两法衔接存在断层,此外,所谓的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成情况并不乐观,即使建成,能够发挥实际作用的也少之又少,使得信息共享成为空想。本章从立法、机制、实践操作等三个层面结合论证,较为全面的披露了公安工作实践中两法衔接存在的问题,并用笔者实地调研的事例加以佐证,较为深刻的探究了部分问题产生的根源。第四章为两法衔接证据转换制度的完善建议。这章主要围绕上章中阐述的问题对照提出了完善建议。针对立法层面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完善相关立法,着重就以下三方面完善,一是要明确亟需正名的概念,尽量避免法律概念模糊,二是要在高位阶法中体现两法衔接具体实务操作,三是要对监督机制进行明文立法。其次,在立法根基夯实的基础上,相关规制与标准上也许健全跟进,一是通过明确主体分工、衔接时机与时效、细化衔接材料来明确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要明确移送主体的范围,二是通过严格证据审核机制和瑕疵证据补正规制来把好证据审核关口,笔者认为实物证据因其质性决定对其审核的重点应该放在其合法性上,而对于言词证据则需将合法与关联并重,对于瑕疵证据应该将其界限完全分明与非法证据,且需有严格的补正规则。三是要通过有效的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三种监督机制互相作用、共同致力监督两法衔接工作才能使各种公权力受到制衡,从而将两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行政监督主要是基于上下级领导的层级监督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平行监督,监察监督则是依托正在建立健全的纪委监察委来实现完全独立于行政体系的一套监督机制,此外要高度肯定检察监督的核心地位,给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案件的权力,这样可以拓宽监督的线索渠道,变被动为主动。同时还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起到有效的监督。但是为了避免权力膨胀,对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予以准确定位,以避免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过度渗透。最后,笔者从实践层面,提出软件与硬件要齐头并进,在硬件上要加快普及信息共享流转平台,并将其投入实际运用,跟进严格的流转规制,真正实现关于两法衔接工作的信息共享,在软件上就是要建立从事两法衔接工作的专套班子,拔高录取标准,并根据职责分工进行专门的岗前培训,同时要不断拓宽基层执法、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与业务能力,加强理论与实践同步培训,以此提高司法机关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和行政机关证据采集能力。为了使能力素质提升落到实处,还需落实考核机制,通过执法评议机制、个人考核机制和考核结果运用实现考核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