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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最重要的公约,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加入公约,成为其一员。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对我国生效,至今已有26个年头。在这期间,我国的法院和位于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裁判的相关案例日益增多,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方面的不断发展,也体现了公约在处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方面的优势。由于公约被普遍地适用,对公约适用条款的解释显得尤为必要,因为公约不是为某一国家制定的,它是各缔约国协商一致的产物,裁判机构必须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公约进行判断适用。我国在立法上关于公约适用的规定很少,裁判机构在实践中的做法不一,因此亟需一个统一的规则来规范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本文从分析我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成案入手,解读我国裁判机构对公约的适用条款的解释,试图寻求符合我国实际的解决之道。 文章的开头以两则案例作为引子,一则是国际商事诉讼案件,一则是仲裁案件,之所以选取两则不同类型的案例也是为文章的第三部分做铺垫,诉讼与仲裁是两种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手段,法院和仲裁庭在裁决案件时的做法是有区别的,所以有必要分开进行讨论。第二部分就是对公约的六大适用条款的学理上的解释,结合了许多专家学者的见解还有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公约适用的解释等,加上笔者的拙见,重点阐述了公约适用条款中需要注意的点。第三部分主要分成了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对公约适用条款解释这两块,列举了大量的案例,摘抄了判决书与仲裁裁决书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这一部分,然后进行剖析,之所以用这样的写法是为了让文章中的观点显得有理有据,不是空穴来风,对案例的引用能给读者最直观的感受。最后一部分是对实践中的做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了几条建设性的意见,希望法官们和仲裁员对公约的适用条款有更好的认识,希望我国的裁判机构在裁判跟公约相关的案件都能作出正确的选择,更加规范、统一地适用公约,同时希望我国能紧跟时代的步伐,以更加包容的姿态撤回对公约的保留,让公约在我国的适用畅通无阻,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发挥最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