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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实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法域均面临着一个难题,即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富有美感且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在本质上属于信息的集合,虚无缥缈,仅存于人类的思维活动之中。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不似物权可以通过空间分隔而减少权利冲突,其只能依赖相关的图片或语言文字来表达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授权机关同意保护且社会公众认为可以获得保护的权利范围。然而,图片或语言文字本身不可避免存在主观局限且不同解读者在不同语境下对其所作的解读亦不相同。如此种种导致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和专利审查实践中人们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始终存在争议。毋容置疑,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界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所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对于如此重要的问题,世界各国的专利制度在成文法层面上的规则均近乎“简陋”。中国《专利法》仅以第59条第2款对之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故该条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实践并不能起到全面的指导作用。外观设计以产品为载体,而相关产品的确定却离不开其所处的外部经济环境,故同一种产品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的含义不尽相同。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产品”的含义,使得一些新出现的外观设计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而且,法定的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仅限于请求书和图片和照片,难免有时会产生无法准确表达的负面效果,加之《专利法》对于如何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确定保护范围以及如何用简要说明解释权利要求只字未提。因此,上述条款仅具有方向上的指引功能,针对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过程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探索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研究,本文提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选择性突破产品类别的限制。具体而言,对于具有创造性的外观设计,其权利范围的确定应突破产品类别的限制;相反,其权利范围应严格限制在图片或照片所显示出的产品外观设计。另外,通过研究发现,在我国建立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我国应当借鉴域外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开始对局部外观设计给予法律保护并明确其权利范围的界定依据,避免制度缺失引起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