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溢油生态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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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对于人类而言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海洋溢油事故的发生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了41起海洋溢油事故,累计造成的损失惨重。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了促进全面治理海洋生态环境,加强落实海洋溢油生态修复责任是不二选择。海洋溢油生态修复责任价值指向海洋生态利益,具有补偿性、系统性的特点,其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传统的民事责任,不以救济私人利益为核心,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民事责任。在我国订立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当为生态修复责任留下“端口”,以期构建出价值多元化的民事法律体系。海洋溢油生态修复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海洋溢油污染行为、海洋生态损害、海洋溢油污染行为与生态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海洋溢油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包括污染行为人和政府,污染行为人可以选择直接修复受损的环境或者支付修复费用。海洋溢油污染行为由于其危害大、危险性高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海洋生态损害的事实的认定应当结合生态要素分析法,要求实际造成了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的损失。对于海洋溢油污染行为与生态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在诉讼中十分关键。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海洋溢油生态修复的专门立法,零星散见于各类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中。相较于整个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海洋溢油生态修复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且相关规定过于原则,造成了处罚力度与实际损害不对称、污染行为主体与修复行为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同时,由于海洋溢油生态修复责任的追究机制存在缺陷,实践中大大提升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因此,对于海洋溢油生态修复责任追究困境的破解提出了如下对策:要对海洋生态修复责任的资金、主体、追究程序进行完善。提高海洋溢油污染的处罚上限、构建海洋溢油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生态修复的制度等措施有利于顺利推进海洋溢油生态修复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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