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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是社会学的三大先驱人物之一,被称作“西方文明之子”。他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一生涉猎广泛,著作颇丰。作为韦伯众多思想“元理论”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他思想复杂性的重要代表。韦伯本人身陷十九世纪初德国学界方法论之争的漩涡,他通过发表批判文章来阐明自己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韦伯从区别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角度入手,然而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本身就不是泾渭分明的,韦伯也将这种模糊性带入了社会科学方法论之中。要探究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的内在追求,就要对这些模糊地带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分析。社会科学以文化事件作为研究对象,而文化事件之中必然包含有行动者的价值因素。与此同时,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在选取研究对象时,左右他选取此事件而非彼事件的,也是其个人的价值因素。价值,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最为根本的差异。如何处理好代表着主观性的价值,是方法论思想是否“科学”的关键。韦伯正视社会科学研究中不可避免的价值因素,并力图将价值因素纳入可被科学分析的轨道。他精准的将非理性的价值判断从社会科学的价值因素中剥离出去,明确了只有有效的共识性价值才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基础,并由此确立了方法论思想价值无涉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韦伯构建了理想类型这一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工具,将主观性纳入客观性之中。纵观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整体,与其说他重视价值问题,不如说他在努力使价值变得“科学”。科学,才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的内在追求。科学的追求蕴涵于社会科学方法论本身。在作为方法的“科学”方面,韦伯承认概念与现实之间存在巨大鸿沟这一现实的非理性,这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价值因素的来源。从现实的非理性出发去探究价值因素何以得到科学的解决,韦伯指出了现代社会价值“诸神之争”的背景下,价值因素之间相互沟通达成价值共识才成为可能,也只有这样的价值才能够被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纳入客观性的轨道,价值的有效性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科学”性的重要保障。同样,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对象具有无法穷尽的因果关系,这是社会科学研究的经验实在,也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客观性保障。在作为结论的“科学”方面,韦伯区分了手段与目的,明确了理想类型仅仅是达到认识目的的一种手段,手段是可以具有一般性的。通过将理想类型与现实对比,得出的是对于研究对象的特殊的、本质的认识。韦伯的科学追求同样能够反映到他的法社会学研究之中。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张力一直在撕扯着韦伯的法社会学思想。法史学出身的韦伯既强调专业法律训练的重要性,又十分中意美国“宏大时期”法官的判案风格,对于科学的追求似乎重新“模糊”起来。但是,任何一个复杂的社会概念都需要通过理想类型的方式去阐释,法律也不例外,这是韦伯所秉持的基本方法。这样,韦伯的法社会学研究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连接起来,对于科学的追求同样应当反映到与社会科学方法论具有同质性的法社会学研究之中。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法律具有了理想类型工具性、灵活性、有效性的特征。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科学追求,启示着法社会学研究需要秉持并发展工具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