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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是我国合同法当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项制度虽然规定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但并不影响它作为一项独立的合同法制度而存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是在统一此前三部合同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它规定了较为完整的合同解除制度。该项制度的立法演变充分体现了立法者不断更新认识不断吸收成熟立法司法经验的过程,也体现了理论界对该项制度仍存在不同的认识。该项制度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适用的范围、法定解除条件的理解和认定、合同解除的行使程序、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能否请求损害赔偿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均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结果。故虽然涉及该项制度的论述已经很多,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相关理论进一步予以阐述,并根据有关法学原理明确其内在属性,指出有关学说、观点之弊端,以利于该项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内容更加和谐,同时为立法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该项制度,实务部门进一步统一司法尺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将从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概念出发,着重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运用,尤其是通过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的相关法条和学说分析,明确其内涵,并结合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例,指出该部分内容的不足或缺陷,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四部分予以论述。第一部分是对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明确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同时将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并对相关理论予以分析。同时,明确指出我国现行合同解除制度定位的缺陷,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第二部分是对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进行研究,通过对国内外解除条件的了解,说明我国合同解除条件是在列举规定了部分特定的事由外,增加了包容性条款,从而为《合同法》分则以及其他单行法中的合同解除权发生原因统一归入该规范予以调整提供了可能性。同时指明我国合同解除条件存在缺陷,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意见。第三部分是对合同解除程序进行研究,明确我国《合同法》除协议解除外,并没有采纳通过法院裁判而解除合同的程序设计,而是采纳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方式。通过对合同解除程序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明确有哪些通知解除的方式,明确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以及法院有无权力判决解除合同等,以统一对合同解除程序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第四部分是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提出合同解除理论上应当具有溯及力,客观不能恢复原状不代表不应恢复原状,应该恢复原状不代表实际能够恢复原状。合同解除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但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对非违约方信赖利益的赔偿,当事人应当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来确定其请求赔偿范围。合同解除制度因其重要性已被先辈研究颇深,本文重涉此项制度,力求从其本质出发,从与其相容的理论上更深一步、更明晰的进行阐述。本文将着力从容易产生分歧或疑惑之处入手进行分析论述。虽为一家之言,也期待能达到扩宽学界思路之目的。鉴于笔者水平学识有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希望不吝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