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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对医学专业知识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必须要有一个比较公平、科学的鉴定制度。我国的医疗纠纷最专业、最具有权威性的鉴定应当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然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这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2010年《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成为患者维护民事权益的主要途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作用被削弱。新的法律政策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如何定位以及如何完善以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是行政法上一个不得不重新面对的课题。笔者从行政法角度看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且针对其中的一系列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概念和性质、历史沿革以及国外的相关制度。首先,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和性质重新进行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国家公权力对于医疗纠纷构成医疗事故的确认。其次,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对比,以及与西方国家相关鉴定制度的对比,从而更加具体的认识到其内在权力的运作模式的不同。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分析了新的法律政策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带来的影响,医疗纠纷处理中新旧法律法规应当如何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面临的处境。其次,分析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医学会的主体资格一直以来是备受争议的,技术鉴定的公信力较差,鉴定结论的公平性存在质疑。第三,分析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启动方式、范围、回避制度等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这种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侵权责任法》下的责任追究模式。第四,分析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存在的问题。它是一个具有行政权痕迹的行政文书,长期被当成是诉讼中的证据的一种,新法的出台决定了它已经不再适合担当证据结论的角色。最后,分析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机制方而的问题。一个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有着完善的救济方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直以来都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权力与责任不平衡,因此人们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平性存在质疑。第三章主介绍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完善的建议。笔者针对医疗事技术鉴定现状,首先,明确行政立法,出台一部医疗事故鉴定的卫生行政管理法规;其次,重新给予行政主体法律授权,回收对医学会授权:再次,由政府内部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完善好回避程序,写好医疗事故鉴定书;最后,从自身质量监督、再次鉴定、司法审查三个方而构建合理的鉴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