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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对于罢工权一直存在着一些错误认识一一认为罢工具有政治性、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违背,且对于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重要地位认识不到位,导致我国目前仍然没有正式出台有关罢工权问题的法律明文规范。现阶段我国的许多罢工活动由于缺乏法律的合理引导和有效规范,呈现出诸多弊端是罢工具有突发性,通常是劳资集体谈判前的罢工;二是罢工具有群体性,罢工多数不是有工会统一组织或发动的,而是多数工人的群体行动;三是罢工事件定性不准确、处理难度大,常常被地方政府定性为群体性事件进行对待等。这些弊端直接加大了罢工事件在我闽的控制难度,增添了社会维稳的不确定性因素;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的长治久安,也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构成了伤害。因此,推动罢工权的立法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一它是规范劳动者罢工行为、方便罢工事件合理妥善解决的必要。罢工权,究其本质而言大多是一种经济性的权利,尤其是在当代,绝大多数的罢工都是劳动者针对企业主、劳方对抗资方的一种利益博弈手段;罢工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早己被国际社会所认可,且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罢工权法律制度:罢工权又是一种兼具公权与私权属性的社会权,它的合法有效行使离不开国家法律的保障与引导;罢工权还是一种第二性的权利,相对于劳动仲裁和诉讼等公力救济,它更像是一种劳动者集体的私力救济或自助行为。故而,推动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它是保障劳动者的罢工基本权、建设完善法制的必要。此外,当前推动罢工权在我国的立法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首先,罢工权的立法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深化改革的需要,经济的发展为劳动关系的变化和调整带来了新的机遇;其次,罢工权的立法是顺应社会发展,建立安定、有序、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的需要,工会改革的推动、劳方对“罢工合法化”的渴望、资方对于“法外”罢工的忧虑以及政府面对群体罢工事件的过敏,都为罢工权在我国的立法提供了“推力”;再加之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美好前景的“催化”,使得我国罢工权立法已成顺水行舟之势!然而,罢工权立法也不可能一步登天。就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而言,现阶段,罢工权要进入宪法,难度依然很大。推动罢工权立法仍需循序渐进。当下可以通过三个路径来推动我国的罢工权立法一:是以软法规范确认和引导罢工权,逐步实现罢工权规范从软法向硬法的过渡;二是以罢工权的局部立法促进整体立法,逐步实现从罢工问题较为集中的领域或行业的具体立法规范到全国的整体性立法规范的发展;三是以罢工权规范的地方立法带动国家立法,实现从罢工事件的地方性的下位法调整到国家规范的上位法规范转变。或许,这三种路径就是当下我国罢工权立法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