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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刑法未明确规定的犯罪类型。19世纪开始,学界开始关注并广泛讨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相关问题,但直到今天,不真正不作为犯仍旧是刑法学争论的问题之一。作为义务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核心要素,直接决定着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和处罚根据。由此可见,确定合理的作为义务来源,有利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的有效协调发挥。本文在分析作为义务来源的相关理论和学说的优劣基础上,提出应该以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为切入点,以诱因为依据,进行作为义务来源的研究。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界定。首先,笔者从作为犯和不作为犯的界分标准出发,介绍了不真正不作为犯名称的由来。其次,笔者在分析评价中外著名学者对作为义务的概念界定基础上,提出作为义务是行为人负有的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以防止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作为义务的性质只能是法律义务,而不包含道德义务。再次,笔者通过介绍作为义务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之间的联系,得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判断必须纳入作为义务要素,作为在因果进程中起到的是闸门作用。第二部分,德日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的相关学说。德日学者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笔者在这部分着重考察了相关学说,较细致的介绍了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说和实质来源说,并在介绍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和评价。第三部分,我国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来源的学说。在这部分,笔者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在吸收德日优秀理论成果之上进行的理论创新,也是围绕着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说和实质来源说展开介绍。通过学说考察,笔者发现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有弱化趋势,作为义务实质来源的探究呈现出四条不同的路径。第四部分,笔者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的观点,本部分为本文的核心。首先,笔者明确了界定作为义务来源的路径,认为应该以不真正不作为犯危险因果进程的诱因为支点,从不作为的原因力出发,来探求作为义务的来源。其次,笔者提出根据因果进程发生的诱因不同,将作为义务的来源区分为先行行为、合作式的危险前行为以及法益对不作为人依赖性的保护关系。第五部分,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法定化。本部分在分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应该对作为义务进行法定化,以进一步明确作为义务的来源和根据。作为义务的法定化包括作为义务的立法法定化和作为义务的司法法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