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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18世纪的道德哲学家,休谟与同时代的思想家共同面临着一个棘手但却必须要解决的任务,即寻找新的道德根据,为道德规范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提供证明和辩护。本文以休谟道德思想为核心,研究了三个基本问题:一是在梳理其道德哲学中人性论、认识论和道德论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讨论了休谟关于认识活动中的“知觉”、“印象”和“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问题,以及休谟对因果关系质疑的演绎问题,并由此引出休谟道德思想的认识论来源;二是阐释了休谟道德哲学的基本原理,即基于道德情感和社会效用的道德学原理体系,在此重点讨论了休谟提出的“是”与“应当”的逻辑关系问题和有关道德分类问题。三是解析了休谟道德哲学对后世道德哲学产生的深远影响。重点讨论了休谟道德哲学对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道德思想和以康德为代表的理性主义道德思想的奠基意义,进而阐述休谟道德哲学在当代道德哲学发展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休谟的人性包括两个基本维度,一个是理性或知性[1],另一个是情感和道德。对应这两个维度,他分别考察了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前者构成认识论,后者构成道德论,这二者又统一在人性论之中。“休谟的人性论与知识论内在相关,因为他的‘论知性’揭示了人的本性。”[2],知性论也是“休谟道德学对人类行为进行解释的起点。知识学的观点不仅为道德判断奠定了人性基础,而且为说明人的品质、性格和行为何以受到尊敬、好感和颂扬,为何受到憎恨、谴责和讽刺提供了基础。”[3]所以,认识论既为道德论提供了方法论前提,同时也决定了道德论的基本方向。休谟的道德思想不仅彰显了对传统的理性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显示了对近代英国经验主义的继承和发展。他抛弃了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道德观,而主张以人的感觉经验为基础的道德观。在他看来,理性必须服从于纯粹的人的真实感觉经验,超出经验范围的形而上学的理性判断是不可能成为道德判断的依据的。人性是休谟哲学体系中的重中之重。休谟一生都在致力于对人性的研究,并把这种研究作为建构新的哲学体系的基础科学。他曾非常明确地指出,在整个哲学体系中,“人的科学才是最根本的”,“一切科学都或多或少与人性有着某种联系,不管看起来与人性相隔多远,每门科学都会通过这种或那种途径返回到人性之中。”[1]所以,要想解决任何重要问题,其关键都在于是否掌握了人性。人性也由此成为休谟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在其有关道德形成的方法论、道德的基础及来源、道德判断的原则等关键问题上,都以人性为基础展开充分的表述。毋庸置疑,休谟的道德哲学是经验主义的。因此,它所关注的是人的心理和情感,不仅以人的情感为道德哲学的切入点,而且以情感为人的道德基础。然而,这种道德的取向并不是空穴来风,它生成的真正契机是肇始于英国伦理学界进行的一场持久的道德论争。这场论争的挑起者是霍布斯。霍布斯主张人性自私论,他认为人的自我保存是道德行为的基础,这个理论引发了关于人性与道德的论战。真正对休谟的伦理思想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情感主义阵营的沙夫茨伯利和哈奇逊。前者首次提出了“道德感”,开创了情感主义伦理学,后者则继承并发展了“道德感”的概念,并第一次把它系统地阐述出来。如果说这二者的观点是在批判理性主义道德观的基础上阐发的,那么休谟则以彻底的经验主义颠覆了重理精神,实现了以情胜理。休谟以情胜理的道德观不仅直接影响了情感主义与功利主义,而且也对康德道德哲学产生了不可小视的哲学效应。情感主义道德观继承了休谟的“情感”基础,把情感作为道德发生的根源和道德评判的标准,进而也作为道德的终极目的,这一观点直接指向道德的实践发生领域。功利主义道德观则继承了休谟的效用准则,并把道德建立在客观效用基础上,从而强调了道德评判标准的客观性。康德针对休谟的以情胜理思想,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强调理性道德法则的基础性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其道德学体系。当代道德学研究也不同程度地回应了休谟关于“是与应当”、“因果必然性”、“情感和理性何为基础”等一系列道德哲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