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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是审判机关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量刑规范化是各国审判机关面对的世界性司法难题。在我国,由于长期受“重定罪、轻量刑”及“重刑主义”传统思想影响,量刑公正问题直至近年来才得到各级审判机关的关注。实证调研发现。量刑不规范现象在我国比较突出。通过对量刑个案、刑罚适用、量刑理由及法官经验的比较,凸现出我国审判实践中罪刑时常不相适应、刑种适用比率失调、量刑情节认定不规范与经验量刑方法不科学等问题,其深层的原因包括:刑法配置的法定刑不尽合理,刑法理论界在量刑领域的研究不足,司法实践经验未得到有效总结与规范,法官理论水平偏低、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法官个人素质不高、审判体制的制约等。 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势在必行,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准改革途径。美国的《联邦量刑指南》、日本对量刑基准的立法探索以及各国量刑程序的制度设置给我们的启示是:必须树立以责任为基础、以预防为目的的量刑指导思想;必须确定统一的法官量刑基准,量化量刑情节;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对法官的量刑裁量权进行程序性控制。但是,不同的法律渊源与制度背景使我们不可能去照搬国外的经验与做法,而不得不重构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之路。 为此,本文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了反思与重构: 通过反思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主张:我国法官量刑应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即“依法量刑原则”、“罪责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原则”与“量刑经济原则”。 通过反思当前一些学者对量刑基准的概念与内涵的认识误区,提出了量刑基准的“基准事实论”,即:量刑基准应当包含基准事实与基准刑两方面的内涵,并且只有首先确立基准事实,才能得到相对统一的基准刑。 通过反思当前一些学者对量刑情节概念、分类与功能的认识误区,主张:应当厘清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定基准情节(即基准事实)的关系,重视定基准剩余的犯罪事夷转化的这一类量刑情节,在把量刑情节分为体现社会危害性的量刑情节与体现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的基础上,重新审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作用,取消可以型量刑情节,重构刑法对量刑情节功能的表述形式,合理运用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