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聚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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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结构转型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的逐步扩大调整,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社会相关配套措施的相对滞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需求同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必然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社会矛盾也有激增的趋势,社会上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聚众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增长的趋势。聚众犯罪的显著特点是人数众多,即参加聚众犯罪行为的人数大多为三人以上。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所特有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对其有明确的规定,它具有首要分子作用、聚众行为实施等特点,是一种犯罪类型,这种犯罪往往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容易引起社会混乱,造成社会动荡,为了更好的服务司法实践,有必要科学地认识和把握聚众犯罪的基本范畴。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主要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彻的角度进行反思,落足于聚众犯罪的基本范畴包括立法概况、内涵、外延的探讨对此有一个比较准确的而又完整的了解和把握,对聚众犯罪这一类犯罪的特征进行归纳,同时以聚众犯罪为视角,结合转化犯的基本原理具体分析聚众犯罪转化犯的特征,进一步对聚众犯罪中两个比较典型的行为,即聚众斗殴犯罪和聚众“打砸抢”行为进行探讨,并阐述了他们的转化行为,对这两种转化犯的定罪量刑做了明确的规定,以此对聚众犯罪的诸多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使聚众犯罪的概念更加明确,便于准确的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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