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一方侵权赔偿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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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确立了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侵权责任承担体系,进一步突显对被侵权人权益的救济保护。但在司法实务中,夫妻一方的侵权纠纷因涉及到婚姻家事领域,其后续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则更加复杂,此类损害赔偿责任能否由夫妻共同承担以及如何承担尚无定论。对于这一争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针锋相对的裁判路径:侵权责任关系路径与夫妻共有关系路径。两者的碰撞与冲突似乎彰显出侵权责任法与婚姻法在适用上的不可调和性。而事实上,夫妻一方侵权责任承担的处理需要结合两部部门法,并且两者属于先后适用关系,单独适用其中任何一者都会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就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能否由夫妻共同承担而言,本质上是对侵权方配偶这一非责任主体却负担赔偿义务的合理性论证。从夫妻共同体视角来看,夫妻关系的伦理属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侵权法的介入,情感与身份因素为夫妻对外一体提供了一定的伦理支撑。同时,夫妻共同体又是特殊的经济团体关系,侵权方配偶负担赔偿义务符合风险与收益相一致原则。从侵权责任承担视角来看,作为侵权救济法的核心功能,对受害者的损害填补程度不能因侵权行为人的婚姻状态而有所不同,排除侵权方配偶偿付的可能性不利于对受害者的完全救济。换言之,侵权方配偶负担另一方侵权赔偿责任这一做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就夫妻一方侵权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而言,则需要明确一定的标准。结合侵权法与婚姻法的特征,在一般侵权情形中,侵权人主观过错与家庭共同利益可以作为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首先,夫妻一方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考察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在过失侵权场合中,因侵权人不存在道德上的可谴性以及过失侵权存在潜在获益性,进而可以直接推定由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在故意侵权场合中,则需要进一步通过家庭共同利益标准进行判断:在侵权行为人因其个人原因而实施故意侵权的情形中,另一方配偶无需对此负责。但当故意侵权行为涉及家庭共同利益之时,由此产生的赔偿义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其中,在故意侵权使家庭直接获益的情形中,侵权方配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其从中享受的利益为限。而无过错侵权情形中的夫妻一方赔偿责任承担基本可以比照过失侵权中的情形,但两者在追偿权方面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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