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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的法人所有权由法人机关分别行使,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的权利均属于法人权利的构成部分。因此,代表公司分别行使法人所有权的股东、董事及经理与债权人之间,尽管在利益分配上有不同的企求,但是,当公司面临破产危险时,他们的整体利益是共同的。若选择破产清算,只会加深他们之间的利益对立与冲突,并有损于债权人自身的利益;若选择破产重整,面对公司恢复生产经营能力、保持营运价值的合理经济目标,他们的追求也许会趋于一致——公司的复苏——其结果是股权不致灭损,董事、经理能够体面地继续其经营生涯,债权效益大幅提高。重整制度以其价值取向的社会性,制度设计的内在合理性为其特征与优势,一经运用就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功效,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得到了迅速发展,并被美、日、德、英、法及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但从近些年来重整制度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其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在于重整程序复杂、耗时长久且成本高昂,其实施除了需要相关社会制度的配合外,还在于公司重整中利益冲突尖锐(尤其是在破产分配上),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复杂,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重整制度的架构者为解决这些利益冲突往往要面临困难的政策、目标选择,比如,重整制度如何平衡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对企业进行积极拯救、保持就业之间的矛盾;如何平衡对担保债权充分保护、维护商业交易的稳定性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积极拯救企业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重整制度对困境企业的积极拯救和避免被滥用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利益冲突的解决和政策目标的平衡除了需要贯彻公平、效率原则外,还需要我们对利益冲突下的社会经济环境有着清醒的认识。维持困境企业的继续运营并逐渐使之走向复兴,是重整制度的基本目标。重整目标决定着其立法的原则,而重整的立法原则又决定着重整制度的具体内容,因此研究重整的立法原则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重整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通过对我国近两年在企业破产实践中所发生的两个典型案例——“广国投”事件和“郑百文”事件的分析,指出我国有必要建立破产重整制度以消除因“广国投”事件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以正式的重整制度为依托,消除类似于“郑百文”重组中出现的“合理但却不合法”的现象。第二章通过对重整制度及其产生背景的简要介绍,指出破产重整制度是建立在“破产损失分担说”的基础上,通过衡平方法调整困境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其内部的经营管理,保持企业的持续运营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秩序和效率,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由于存在着困境企业有限的资源无法完全满足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风险,因而他们在利益的分配上存在着尖锐的冲突;另一方面,各利害关系人在企业重整上又存在着利益与共的关系。这就需要通过重整法律和程序对<WP=5>有关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和引导,以实现企业复兴的立法目标。为协调利益冲突、拯救企业,重整制度在架构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作出相关规定:1、对困境企业积极拯救的原则;2、与一国的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相适应的原则;3、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4、债权人的充分保护和平等对待的原则;5、意思自治为主、公立干预为辅的原则;6、信息充分披露和程序透明化的原则;7、公平与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