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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政府)代表全民行使资产所有权职能。现阶段,出资人代表即为各级国资委。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国资委需要不断寻求规范委托——代理关系的途径,而充分借鉴西方股份公司运行的经验,将个人产权机制与产权界定规则引入国有企业制度中,形成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全面制衡机制,是当前的迫切需要和现实选择。
在西方公司中,股东个人收入与其资产增值直接相关,企业代理人——经营者收入更与企业经营业绩直接挂钩,这是各个产权主体及代理人富有创新精神和进取动力并能够约束自身行为的根本原因。在国有公司产权制度下可以引入类似的激励机制,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别与国有资产盈亏水平、企业经营业绩挂钩。同时,由于经营者的名誉、声望等关系到他们未来能否继续作职或晋升,因此,将诸如社会声誉职业前途等“无形收益”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联系起来,也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
本文对现代激励理论进行了综合,对各种激励手段及在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者群体中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建议,初步达到以下目标:1、掌握了监管企业激励机制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2、结合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对比分析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这两种监管企业未来主要长期激励方式的异同;3、全面评析了监管企业下属上市公司——H公司的激励案例;4、提出了健全湖南国有企业经营者综合激励机制的思路与具体方法。本文努力做到将国内外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与湖南实际相结合,有助于在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建立经营者综合激励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向深层次推进,为湖南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