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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它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了WTO的范畴。该协议制定了一系列的例外条款,其中第30条就是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这一条模糊的法律条文赋予了各成员国很大的自由立法空间,而欧盟诉加拿大药品保护案的WTO专家组报告就提供了一种对该条的有效解释。在市场国际化的今天,我国的医药行业也面临着国际化的挑战,而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在2009年出台实施,其中有关BOLAR例外的规定对国内医药企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将研究我国怎样在不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情况下,借鉴其他国家的有关做法,将我国《专利法》中有关BOLAR例外的规定更好地进行完善,用于指导实践,更好地为国内的医药企业走向国际化保驾护航。本文第一部分简述了《TRIPS协议》第30条的相关含义。先讲述了该条的内容、特点、适用等;然后是从欧盟诉加拿大药品保护案的专家组报告着手,对该条规定的几个条件中的主要用语进行了解释分析;最后再大概讲述了目前世界上根据该条所规定的几种主要的一般例外,从中引出本文的研究重点——BOLAR例外。第二部分是从理论的角度来探讨BOLAR例外,分别从该例外的起源、仅适用于医疗领域的原因、适用正当性、对医药行业所起的作用等方面系统地进行了研究,阐明了该例外在各国存在发展的理论基础,也说明了我国引进BOLAR例外的必要性和及时性。第三部分是对一些国家的BOLAR例外适用实践的总结。该部分主要是从各国关于BOLAR例外的案例判决着手,探讨该例外在现实中的实用性,本文对美国、加拿大、日本、以色列、欧洲等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的经典案例进行了概括,总结了BOLAR例外适用的实践经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的创新点。该部分从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出发,研究了BOLAR例外相关规定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根据两个案例的分析探讨了在新《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5项出台之前我国在这方面实践中的做法,然后研究了我国引进BOLAR例外后对国内医药行业的影响以及仿制商在适用该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时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最后总结了我国在以后适用BOLAR例外相关规定时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并提出了一点解决问题的方法,从中得出结论,我国应该加快完善与BOLAR例外相配套的相关机构和法律制度,加强同外国的交流和学习等。这样才能使BOLAR例外在我国的适用进程走的更好更远,更好地促进我国医药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也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