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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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对抗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证据开示制度所展现的内在价值使包括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证据开示制度.随着中国刑事庭审方式由法官主导的审问制向由控辩双方积极推进的对抗制转变,完善中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成为中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成功的重要制度保障.该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证据开示制度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对证据开示的历史发展情况做了分析,指出证据开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此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构造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之后,也在立法上相应地设置了有关证据开示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对证据开示现行运作状况进行了考察.在此主要介绍了英国、美国、意大利、日本现行立法对证据开示制度的规定.第二部分: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分析.首先,论述了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基础,指出公正、效率、辩护权保护是证据开示的内在价值.其次,介绍了证据开示制度的利弊之争的内容.再次,对证据开示制度做了一个整体评价,结论是证据开示制度利大于弊.第三部分: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首先,阐述了中国现行立法对证据开示制度的规定.其次,对这些规定进行分析,指出中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是不完善的,是有缺陷的,是需要加以完善的.最后,论述了完善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完善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设想.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开示主体、开示范围、开示时间和地点、开示的具体操作程序、以及法官在证据开示中的地位和作用,和对违反证据开示行为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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