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形式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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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式理性的角度出发对法律进行实证性研究,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途径之一,经济法也是如此。由于经济法是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而经济活动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是比较大的,所以在各个法律部门中,经济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最为密切,以科学技术主义为基础以及以技术性为特征的形式理性在经济法中也表现得较为明显。因此,研究经济法的形式理性,就成为解释许多经济法理论问题的关键。本文力求通过对经济法形式理性问题的研究,为认识经济法提供一些新的见解。   本文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经济法的形式理性。本文从三个层面对经济法形式理性进行了界定,即从制度层面、表达层面,以及技术层面分析了经济法的形式理性。从这三个维度看,经济法的形式理性是经济法作为统一的、普遍的、实在的规则所存在的基础。这样就决定了实证的方法是研究经济法形式理性的主要方法。   既然经济法的形式理性存在于制度、表达及技术三个不同的层面,在第二章的内容中,本文着重对经济法的形式理性进行了规范性分析。首先从普遍性、统一性、确定性三个方面对经济法的规范性进行了释义,然后对其规范逻辑结构进行了分析。不仅分析了其逻辑结构上的缺陷,进一步提出如何弥补其缺陷。   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优先性问题一直是在法学领域存在争议的问题,虽然经济法更倾向于追求实质正义,但本文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形式理性仍应当有优先性。本文的第三章着重论述的就是这个问题。强调经济法形式理性的优先性的意义在于要求政府在对经济进行干预时,必须坚持规则与程序至上的法治理念。   形式理性固然重要,但其仍然不能孤立地存在,而必须与价值和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转化为法律规则进而对社会生活进行规制。为此,本文第四章对经济法的形式理性进行了实证性研究,即主要分析了经济法中的规范与事实的分离、立法中的利益交换、适用中的交往行动和效力层面的交往行动。立法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交换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法的形式理性,并直接影响到经济法实施的效果,因此,在经济立法过程中应当完善利益正当交换的机制与途径。而在经济法规则适用中,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及行政自由裁量权都对经济法的实施起着重要作用。   从整体上讲,我国的经济法比较缺乏科学技术主义的精神,技术性与可操作性程度均比较低,同时也缺乏必要的客观性追求。本文就着重从形式理性的角度探讨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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