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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频发的交通事故直接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为了更好的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保证损害切实得到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开始介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领域,反映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立法趋势,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立法的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的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缘起、制度体现和价值理念。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反映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趋势,实现了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上的“自己责任”到“群体责任”转变,体现了民法背后的社会伦理观念已经从矫正正义向分配正义的过渡。第二部分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该部分首先论述了过错责任及其正当性,然后介绍了无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论证了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合理性。研究发现:虽然无过错责任加重了加害方的赔偿责任,但严格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受害者最终能够得到赔偿,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制度安排却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第三部分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该部分首先介绍了侵权法危机论,然后对该论调进行剖析,最后得出结论:侵权责任法的危机并不是来自于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而且根本无危机可言,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只是在赔偿领域发挥其作用以保障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落实,因而它不可能取代侵权责任。相反,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加入会使侵权责任法赢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第四部分为国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立法现状。该部分简单介绍了法国、德国、日本、新西兰和美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状况,概括了现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法的特点。第五部分为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一是在整体上出现的定位偏差,将民法体系内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及其赔偿问题规定在一部行政法中;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严重缺陷,对侵权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没有清晰的界定,甚至完全混淆了强制责任保险和强制无过失保险,同时在强制保险中还存在保障范围宽窄不适度的问题;三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障制度粗疏。之后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