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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旨在控制行政裁量尤其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制度的兴起,引发了近年来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2009年,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此意见作为国务院各部委首个发布的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本文旨在分析行政裁量基准及其法律效力,对以湖南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本为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环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建议。引言部分简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介绍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说明了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并概括了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的主体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讲述行政裁量基准的基本理论,涉及其概念、性质和功能,为后文的分析做了铺垫。在厘清裁量基准概念的基础上,明确了裁量基准的性质是解释性行政规则,其制度设计是为规范行政裁量权之行使。第二部分,为文章的主体内容,探讨环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效力问题。首先指出裁量基准约束的直接对象是制定机关自身及其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其次,当上下级行政机关均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制定裁量基准,会引发不同层级基准之间的冲突;再次,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因为处罚裁量基准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能够发生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效果;最后,分析了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对法院的约束力问题。第三部分,针对当代中国环保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特点和不足,提出完善环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效力的制度支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说明理由制度;公开裁量基准;制定主体的权限划分。